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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

更新時間:2017-05-17 10:26:28 / 張貼時間:2016-12-07 14:30:00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5,040

106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

申請日期:10665日起至106616日止(不含例假日)

 

一、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且具有下列申請資格:

()軍公教遺族(復學同學請洽承辦人辦理,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原住民族籍學生(復學同學請洽承辦人辦理,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申請方式:請至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各系統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後,於106616日前檢具申請表及應繳驗證件送生輔組(進修學士班同學請送「進修學士班學務辦公室」)進行申請。

 

三、注意事項:

()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須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同學,不須提供證明,改由衛福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是否具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之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身份,但仍須於申請網頁填表並繳交紙本申請表。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不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改由衛福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身心障礙身份,但仍須於申請網頁填表並繳交紙本申請表及戶籍謄本(三個月內申請之正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電子戶籍謄本亦可)或最新版本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甲式或丙式或103.12.01以後版本皆可,但須含詳細記事

()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辦理學雜費減免同學,請檢附正本,繳交影本。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尚須查核家庭所得,請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作業。 (未於期限內申辦者,將無法送財稅中心查核及辦理後續扣除減免金額作業,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3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案,經所得審核通過後,將與其他減免申請案,續送教育部平台審核是否重複申請,並依以下優先順序給付: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6.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因申請資料送交承辦單位後,已於繳費單先行減免學雜費,如「申請資格」、「家庭所得」或「重複申領」之審核未通過,學校將通知同學繳納已扣減之學雜費金額;審核通過者,學校不另行通知。

()申請學雜費減免同學,請確認繳費單應繳金額無誤後,再行繳費。

()同一學期要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學貸款。

 

四、承辦單位:

()進修學士班:學務辦公室(雲平樓1)  聯絡電話04-228404562136

()其它學制班別:生輔組(惠蓀堂2)  聯絡電話:04-228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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