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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98年度「產學聯合研發計畫」截止日期4/27

更新時間:2009-04-23 17:28:48 / 張貼時間:2009-04-27 11:07:36
計畫業務組
單位研發處計畫業務組
3,125
經濟部產學聯合研發計畫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經商字第09802406520號令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術界與企業共同進行商業服務業創新應用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經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與符合下列條件之企業以合作方式參與共同提案(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為限: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從事批發、零售、物流、餐飲、管理顧問、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會議展覽、廣告、商業設計、商業連鎖加盟服務或其相關之業務。 三、本要點補助之申請計畫,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增進商業服務業研發能量,以強化服務創新。 (二)創新經營模式及行銷模式,以提升企業價值並拓展市場規模。 (三)創新商業應用技術,以增進服務效能。 (四)培育及延攬優秀人才,以累積知識資本。 (五)計畫內涵應超越目前同業一般水準。 四、每一申請案之補助款經費及編列科目如下: (一)補助款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整,其中合作企業之自籌款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二)計畫經費限定為研發經費,並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規定,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合作企業之自籌款二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三)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1.研發人員之人事費,頇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以上;研發人員至少百分之八十為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新聘人員頇占計畫人事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頇為大專以上畢業之待業者(含應屆畢業生),得在合作企業場所工作。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 3.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資本支出不予補助。 4.智慧財產或技術移轉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5.國內差旅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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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五、申請案之計畫主持人應為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專任教學人員。 申請計畫、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申請案提出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合作企業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拒絕為前項之聲明者,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六、本計畫申請作業,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大專院校為申請單位,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依規定內容格式研提計畫書,備齊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二份,合作企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作企業同意參與本案之合作協議書。 (二)計畫書電子檔一份。 七、本部為進行計畫審查,得設置審查小組,延聘相關領域之專家擔任審查委員。 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補助計畫之指導方向或審查原則。 (二)確認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三)審核計畫申請者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與經費。 (四)計畫之執行、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審查委員對於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八、申請計畫之審查流程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資格審查:審查申請資格。 (二)書面審查:就申請單位所提書面資料審查。 (三)計畫審查會議:依研發計畫之特性類別,召開計畫審查會議逐案進行審查。 (四)所有申請案經審查完成後,彙送計畫決審會議決審,核定補助名單。 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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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合大專院校研發能量進行產學合作之效益。 (二)研究開發之技術或服務是否超過產業一般水準。 (三)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四)評估申請單位之資格、研發團隊之研發能力、新聘與既有研發人員配置規劃及參與計畫對研發能力精進之潛力。 (五)計畫後續成果落實及營運規劃。 九、本計畫之計畫書覆核、簽約、經費核撥及結案,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計畫書覆核:獲補助之計畫如經決審會議決議要求修正計畫書,應於簽約前由審查委員確認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如於核定簽約日前未通過計畫書覆核者,取消補助資格。 (二)簽約: 1.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後進行簽約作業。 2.計畫經核定後,其計畫開始日可溯自計畫申請當日或其後起算,但不得晚於計畫核定後一個月。 3.簽約時,頇檢附載明申請單位與合作企業之工作分配及權利義務之正式契約。 4.經審核通過之計畫,由申請單位與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簽約,並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如未依時簽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取消補助資格。 (三)經費核撥: 1.計畫係全程審查,通過之計畫一次全程簽約,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將依約分期撥付政府補助款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並應專帳管理補助款至計畫結束為止;預算之動支與核銷,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2.完成簽約後,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依申請單位之領據支付第一期經費,每期結束後十五日內,申請單位頇檢具前一期之研發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動支表送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經備查後核撥次期經費。 3.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於執行結束後十五日內全額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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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案: 1.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提出執行報告。 2.申請計畫之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單位所有;合作企業參與執行研究計畫人員之研發成果之歸屬,由申請單位與合作企業依相關規定自行商議約定之。 3.申請單位與合作企業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相關事宜。 十、計畫執行管理與查核: (一)計畫經費之變更、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本部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經費來源與分配,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三)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單位應負責彙整相關資料,提送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以利查證作業,確保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查核未通過者,申請單位應就異常狀況立即修正,並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修正報告,必要時本部得召開異常個案審議會議。複核不通過者,得依瑕疵程度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一、計畫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勢變遷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經提報本部並進行審議獲同意後,得停辦該計畫。 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有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下列情形之一,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部得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行但不符合契約計畫內容之補助經費: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未依計畫推動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應完成之計畫目標與計畫書內容有不符。 (四)所完成之工作,經本部審查、查驗或驗收不通過。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執行。 (六)有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七)申請單位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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