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規定於98年1月11日施行衛生局近日將來查核請大家自我檢核
更新時間:2009-05-26 11:52:06 /
張貼時間:2009-05-26 11:52:06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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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菸害防制法規定於98年1月11日施行,禁菸場所多屬公共場所或三人以上的室內工作場所,並依規定應該在場所入口處張貼明顯的禁菸標示。
2、菸害防制法規定大專院校的室內、研究室、教室全面禁菸,室外除了吸菸區以外不得吸菸。違反規定吸菸者最高可罰新台幣一萬元。
3、 各大樓、各系館、各單位入口處(含正門、側門)、電梯內,請張貼禁菸標示。室內亦不得放置菸灰缸、及提供任何可吸菸相關器具,,室內(含廁所)及室外不得有菸蒂,違規者衛生局可處罰當事人或場所負責人。
4、違規吸菸者最高可處罰新臺幣1萬元。
5、未依規定設置明顯禁煙標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