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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第1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公告

更新時間:2009-06-09 15:13:23 / 張貼時間:2009-07-08 15:17:07
勞輔室
單位
4,126

一.申請資格:
依97年12月2日發布新修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具「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身分者,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二.申請方式:
請檢具「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家庭所得總額列計人口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身心障礙手冊(檢驗正本,繳交影本),於98年6月10至30日,逕送勞輔室(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進修部學輔組(進修部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事宜。
若有特殊困難無法取得「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者(例如失聯、離異),請於98年6月22日至30日,先行上網填寫及列印「身心障礙減免家庭所得總額查核申請表」(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a02.htm),連同家庭所得總額列計人口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檢驗正本,繳交影本),逕送勞輔室(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進修部學輔組(進修部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事宜。

三.依據新修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自98學年度第1期起適用)。

四.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請於收到繳費單後,確認應繳金額無誤,再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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