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訂於98年8月3日(星期一)至本校實施菸害防制查核,
更新時間:2009-07-28 16:00:19 /
張貼時間:2009-07-28 16:00:19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3,118
衛生署訂於98年8月3日(星期一)
至本校實施菸害防制查核,請各單位先自行查核並改善,以免被罰鍰。
「菸害防制法執行成效」自我檢核表,請於7月30日前填報,送至衛生保健組。
「菸害防制法執行成效」自我檢核表
單位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
檢 核 項 目 內 容 |
檢 核 結 果 |
1 |
場所所有入口處有設置清楚醒目禁菸標示 |
□ 是 □ 否 |
2 |
場所所有入口處禁菸標示。 |
□ 是 □ 否 |
3 |
禁菸區不可有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菸灰缸、熄菸筒等) |
□ 是 □ 否 |
4 |
禁菸區不可有菸頭或菸灰(辦公室、廁所、警衛室等) |
□ 是 □ 否 |
5 |
禁菸區不可聞到菸味。 |
□ 是 □ 否 |
6 |
場所內除吸菸區外不可有人吸菸(辦公室、廁所、警衛室等)。 |
□ 是 □ 否 |
7 |
於建築物外不可有人吸菸。 |
□ 是 □ 否 |
請總務處再另填報下列各項 :
1 |
定期清理吸菸區菸頭、菸灰。 |
□ 是 □ 否 |
2 |
吸菸區不可有明顯標示。 |
□ 是 □ 否 |
3 |
吸菸區不可設於場所進出的必經之處。 |
□ 是 □ 否 |
4 |
吸菸區面積不可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ㄧ。 |
□ 是 □ 否 |
註:*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
標示,如未依規定設置明顯標示,處新台幣ㄧ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吸菸者在禁菸場所吸菸,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保健組尚有禁菸海報及貼紙,需要單位可前來領取。
承辦人簽章: 單位主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