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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訂於98年8月3日(星期一)至本校實施菸害防制查核,

更新時間:2009-07-28 16:00:19 / 張貼時間:2009-07-28 16:00:19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3,077

衛生署訂於9883日(星期一)

至本校實施菸害防制查核,請各單位先自行查核並改善,以免被罰鍰。

「菸害防制法執行成效」自我檢核表,請於730日前填報,送至衛生保健組。

「菸害防制法執行成效」自我檢核表

單位名稱:                                 填表日期:        

項次

檢 核 項 目 內 容

檢 核 結 果

1

場所所有入口處有設置清楚醒目禁菸標示

 

□ 是  □ 否

2

場所所有入口處禁菸標示。

 

□ 是  □ 否

3

禁菸區不可有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菸灰缸、熄菸筒等)

      □ 否

 

4

禁菸區不可有菸頭或菸灰(辦公室、廁所、警衛室等)

      □ 否

 

5

禁菸區不可聞到菸味。

 

□ 是  □ 否

6

場所內除吸菸區外不可有人吸菸(辦公室、廁所、警衛室等)。

□ 是  □ 否

7

於建築物外不可有人吸菸。

 

□ 是  □ 否

請總務處再另填報下列各項 :

1

定期清理吸菸區菸頭、菸灰。

 

□ 是  □ 否

2

吸菸區不可有明顯標示。

 

□ 是  □ 否

3

吸菸區不可設於場所進出的必經之處。

 

□ 是  □ 否

4

吸菸區面積不可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ㄧ。

 

□ 是  □ 否

註:*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菸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

      標示,如未依規定設置明顯標示,處新台幣ㄧ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吸菸者在禁菸場所吸菸,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保健組尚有禁菸海報及貼紙,需要單位可前來領取。

 

承辦人簽章:                      單位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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