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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更新時間:2009-08-18 09:28:18 / 張貼時間:2010-06-27 23:34:39
生輔組黃淑美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17,503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98615經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校學生請假,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校學生申請給假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    課業假:因故不能到校接受課業者。

二、    考試假:因故不能參加各種定期考試者。

三、    集會假:因故不能參加校內、外之各種集會者。

第三條:學生請假依事故原因分為事假、病假、公假三種,分娩、配偶分娩之陪產、直系親屬及配偶之喪葬,視同公假(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給予娩假八週為限),比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五款,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懷孕者,須檢附懷孕證明書,分娩者,須檢附生產證明書,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須檢附戶籍謄本,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懷孕、分娩及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期間不併算一般休學年限。);喪假以一週為限。其餘不論婚喪均為事假,請假須持有證明文件,其規定如下:

一、  事假:於事前以家長、監護人函件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不得事後補請。

二、  病假:一日以內,以健保醫療院所看病收據或藥袋證明,超過一日者,健保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並於病假結束後二日內辦理請假手續。

三、  公假:

(一)師長證明:本校各單位師長,指派學生辦理公務時,應由系主任、室主任、組長以上主管簽章出具證明。
(二)兵役機關證明。
(三)出生證明、訃文或死亡證明。

第四條:在正式上課時間內,不得因課外活動申請公假,但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活動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學生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請假必須先向生活輔導組索取請假單,填妥之後依序辦理。

二、  請假必須親自辦理,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人代辦或以信函請假。

三、  除因急病或突發重大事故者得於一週內補辦請假手績外,所有請假均須事先辦理:請假未經核准,概以未行請假論。

第六條: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課業假:課業假須先向任課教師請假(各系經系務會議議決者,得由導師代理任課教師核轉)

(一)三日以內:由任課教師(導師)轉送系主任核定。
(二)超過三日至七日以內:由任課教師(導師)轉送系主任、教務長、進修推廣部學生經由進修推廣部主任核定。

(三)超過七日以上:由任課教師(導師)轉送系主任、教務長、進修推廣部學生經由進修推廣部主任、校長核定。

二、考試假:考試假須先向任課教師請假,轉送系主任、課務組組長、教務長核定。(各學系經系務會議決議者,得由導師代理任課教師核轉)

三、集會假:由導師(系教官)或系主任核定。

課業假及考試假之申請,請假單須送至課務組(進修教育組)會辦核章後,由各系所存查。系所應注意學生因請假而缺、曠課或補考請形。

第七條:學期內缺、曠課處置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業假、考試假或補考,依國立中興大學學則相關條款辦理。

二、集會假:按時參加集會者加操行成績二分,遲到、早退者不加分,無故不參加者為曠席扣操行成績二分,因故請假而未能參加者,為缺席不扣分。

第八條: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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