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98年度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學金申請
桃園縣政府98年度清寒、優秀原住民子女獎學金申請作業須知
一、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清寒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鼓勵本縣優秀原住民子女向學,提昇教育水準,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特訂定本計畫。
二、 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
三、 凡設籍本縣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學(專)、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四、 補助對象:
(一)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成績標準:一般學科(學業成績)及藝能學科成績平均在六十分以上。國中、高中(職、五專)及大學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
(1)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2)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3)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5)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6)家庭突逢變故者。
3、前一項第(2)小目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其餘各小目應
檢附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並簽章證明。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需前學期之成績(請以百分等級計算)達到下列標準:
智育成績:大專院校學生平均80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高中、
高職學校學生平均80分以上(啟明、啟聰學校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
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國中組90分以上(啟明、啟聰學校學生平均85分
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得提出申請。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獎學金:
1. 已領有其他公設獎學金者。
2. 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3. 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等進修
學生。
六、 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
(一) 大學(專)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10,000元,補助名額60名。
(清寒名額40名,一般名額20名)
(二) 公(私)立高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6,000元,補助30名。
(清寒名額20名,一般名額10名)
(三) 公(私)立高職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6,000元,補助45名。
(清寒名額30名,一般名額15名)
(四) 國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3,000元,補助150名。
(清寒名額100名,一般名額50名)
本計畫所訂之各組補助名額,在年度預算經費額度內允以調整,並擇
優獎助。
七、 實施措施:
(一)申請方式:
1、本獎學金每年分上、下兩學期辦理。
2、符合資格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函送本府原民處。
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期限:
1、第一次申請(以97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為準):自98年3月1日起
至3月30日止。
2、第二次申請(以97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為準):自98年9月1日起
至9月30日止。
(三)繳驗證件:
1、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三個月內)。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4、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乙
份。
5、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6、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
表(格式如附件三)。
7、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四)審核方式:
1、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如發現遺漏或不符
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或函覆)於申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予受
理。
2、申請獎學金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學業成績最高者依次發給
至額滿止。
3、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不論申請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五)撥付方式:申請人經本府審查合格後,獎學金由本府逕撥申請人帳
戶。
八、 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98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原住民福利工作-會費、捐助、補助、分攤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捐助個人(2)項下支應。
九、 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申請表件請逕至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檔案下載」專區(http://ipb.tycg.gov.tw/)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