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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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需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 97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
(二)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
(三)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 |
(四)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
備註: 1. 家庭所得、利息、不動產應計列人口: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需加計配偶。 2. 相關家庭所得、利息收入、不動產價值,將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進行認定,學生不需提供所得及財產證明。 |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中如有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助學金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不得重複申請下列各項獎助學金,同時具多項申請資格者,請擇一、擇優申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
(4)原民會原住民子女奬助學金
(5)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6)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
(7)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8)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9)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10)行政院退輔會勞民子女助學金
n 助學金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級距 |
每學年補助金額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元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元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元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元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元 |
n 申請方式
請至弱勢助學金申請網頁填寫申請表,並於列印出紙本後,連同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內含家庭應計列人口資料),送至勞輔室(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雲平樓進修部學輔組(進修學士班學生)辦理申請。
弱勢助學申請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htm
n 申請及收件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