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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度「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

更新時間:2009-09-23 09:25:40 / 張貼時間:2009-10-22 10:07:23
勞輔室
單位
5,754

n      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需無下列情事之一

() 97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 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備註:

1.      家庭所得、利息、不動產應計列人口: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需加計配偶。

2.      相關家庭所得、利息收入、不動產價值,將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進行認定,學生不需提供所得及財產證明。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中如有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助學金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不得重複申請下列各項獎助學金,同時具多項申請資格者,請擇一、擇優申請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

(4)原民會原住民子女奬助學金

(5)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6)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

(7)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8)教育部失業家庭子女補助

(9)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10)行政院退輔會勞民子女助學金

 

n      助學金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級距

每學年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n      申請方式

請至弱勢助學金申請網頁填寫申請表,並於列印出紙本後,連同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內含家庭應計列人口資料),送至勞輔室(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雲平樓進修部學輔組(進修學士班學生)辦理申請。

弱勢助學申請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htm

 

n      申請及收件時間

 

 

98101日起至98102617時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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