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未辦理者請儘速補辦)
98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一、申請對象:
(1) 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需重新辦理)
(2) 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需重新辦理)
(3) 現役軍人子女(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4) 低收入戶子女(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5) 特殊境遇家庭(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6) 身心障礙學生(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7)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以上(6)身心障礙學生、(7)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份申請者,請參照98年11月25日發布修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3 條規定,請檢具學生本人(已婚者需含配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以及身心障礙手冊、減免申請表等資料進行申請。
若有特殊困難無法取得「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者,請上網填寫並繳交「身心障礙減免家庭所得總額查核申請表」(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a02.htm),由本校轉教育部進行家庭所得總額查核。
第3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
二、申請日期:
三、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日期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親至勞輔室(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進修部學輔組(進修部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
四、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下載請至:
勞作助學輔導室:http://www.osa.nchu.edu.tw/osa/grwork/download/form98.doc
或進修推廣部學生輔導組:http://dcep.nchu.edu.tw/sc_news
※ 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請於收到繳費單後,確認應繳金額無誤,再行繳費。
※ 欲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貸。
- 相關附件 form(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