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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未辦理者請儘速補辦)

更新時間:2009-12-14 10:06:06 / 張貼時間:2010-01-14 16:00:59
勞輔室
單位
4,860

98學年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一、申請對象:

(1)    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需重新辦理)

(2)    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需重新辦理)

(3)    現役軍人子女(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4)    低收入戶子女(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5)    特殊境遇家庭(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6)    身心障礙學生(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7)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需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以上(6)身心障礙學生(7)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份申請者,請參照981125日發布修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3 條規定,請檢具學生本人(已婚者需含配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以及身心障礙手冊、減免申請表等資料進行申請。

若有特殊困難無法取得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者,請上網填寫並繳交「身心障礙減免家庭所得總額查核申請表」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a02.htm),由本校轉教育部進行家庭所得總額查核。

3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二、申請日期:98/12/28--99/01/08(週一至週五)。

 

三、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日期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親至勞輔室(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進修部學輔組(進修部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

 

四、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下載請至:

勞作助學輔導室:http://www.osa.nchu.edu.tw/osa/grwork/download/form98.doc

或進修推廣部學生輔導組:http://dcep.nchu.edu.tw/sc_news

 

    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請於收到繳費單後,確認應繳金額無誤,再行繳費。

    欲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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