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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血者應有正確捐血觀念及應負法律責任

更新時間:2011-01-06 15:24:19 / 張貼時間:2011-01-06 15:24:19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4,309

99年12月31日教育部來函:
檢送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提供有關「捐血發現感染愛滋病捐血人職業分析」等資料乙份,發現學生族群藉由捐血發現感染愛滋病的比率明顯攀升,97年感染個案比率為18.46%,98年成長至32.50%,99年1-7月已成長至36.37%,幾乎3位感染者中就有1位是學生,應有正確捐血觀念及應負法律責任。
請至疾管局網站:http://www.cdc.gov.tw:80/ct.asp?xItem=6442&CtNode=1904&mp=220

第二十一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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