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時間:100年6月7日至100年6月17日止)
一、申請對象:
(一)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二)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三)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五)特殊境遇家庭(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六)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七)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二、注意事項:
(一)軍公教遺族
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需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請檢具學生本人(已婚者須含配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減免申請表」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a02.htm )、「3個月內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等資料進行申請。
2.3個月內戶籍謄本(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不可省略記事欄。
3.首次申請者請檢具手冊正本,已核准在案者若提供手冊正本有特殊困難時,則以學生及家長填具切結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作為審核資料。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
※其中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除審驗相關證明文件外,尚須俟送教育部傳送財稅中心查核通過符合家庭所得規定後,方具減免資格,故登錄填寫「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減免申請表」時,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存或歿等欄位),以供查核作業,特此敘明。另因申請已先扣除減免金額,財稅中心查核資格符合者學校不另行通知;若資格不符合者,學校通知學生後請至出納組繳還已扣減之學雜費金額(此係配合新修正減免規定辦理,故未於期限內申辦者,將無法送教育部審核及辦理後續扣除減免金額作業,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辮。
三、申請日期:100/6/7(二)~100/6/17(五),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
請於申請日期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親至生輔組(惠蓀堂二樓,對象: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二)(雲平樓一樓,對象:進修學士班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
※若採郵寄送達者請附回郵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類別、姓名、學號。
五、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下載請至:
生輔組: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form.html
產業學院行政庶務組(二):http://dcep.nchu.edu.tw/sc_news
※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請於收到繳費單後,確認應繳金額無誤,再行繳費。
※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