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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租屋情報-約滿臨時續租 房東有權喊漲

更新時間:2011-12-15 09:16:53 / 張貼時間:2011-12-15 09:15:45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7,141

租屋情報-約滿臨時續租 房東有權喊漲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A版 法庭2011.12.14

 

台中蘇小姐問:

我兒子在高雄租房子,合約到期當月已告知房東不續租,但後來因發現時間碰上鬼月不適合搬家,所以跟房東商量再續租一個月,沒想到房東說要比原合約的月租金加收五百元,否則就要依照舊約,要求我兒子到期就搬家,請問這樣算是臨時增加租金嗎?房東的要求合理嗎?我們該如何跟房東溝通呢?

 

律師魏平政答:

原則上有期限的房屋租賃契約到期時,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原租賃關係即已消滅,若租賃雙方當事人欲繼續租賃關係,只能透過「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或「另訂新契約」兩種方式。

所謂「默示更新」是指租賃期限屆滿後,房客超過期限繼續居住,而房東沒有即時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此時房東通常處於無法調漲租金的劣勢,但這個條文在本案無法適用。

 

只能就租金協調

因本案房東已在原租約到期時,要求提高租金否則不讓房客繼續租屋,等於房東反對房客依同條件繼續租屋,此時若房客要續租就必須與原房東簽新約,既然是新契約,房東臨時提高租金即非不合理,房客如不接受房東提高租金的要求,租約到期時,房東即可請求房客返還該屋。

不過房客也可就租金額度向房東協調,建議可用繼續承租之當月物價並無顯著波動且適逢鬼月,房屋順利出租機率低等理由,請求房東以原租金出租。

記者劉昌松採訪整理

  • 本訊息負責人 蔡孟純
  • 電話 04-2284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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