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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公告(申請時間:100年12月26日至101年1月6日止)

更新時間:2011-12-22 11:41:13 / 張貼時間:2011-12-19 09:07:16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5,180

 

10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優待(減免)申請公告
申請時間:100年12月26日至101年1月6日止
一、申請對象:
(一)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二)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三)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五)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七)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請詳閱注意事項)
(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請詳閱注意事項)
 
二、注意事項:
(一)下列各類助學金不得重複申領,若重複申領依教育部給付優先順序給付。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2.人事行政局子女教育補助費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98學年度新增)4.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助學金5.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6.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7.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子女助學金8.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9.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10.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11.原民會原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二)軍公教遺族
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須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本學年已申請核准在案者請檢具「3個月內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等資料進行申請。
2.首次申請者及復學生請檢具「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減免申請表」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a02.htm )、「3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等資料進行申請。
3. 3個月內戶籍謄本(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不可省略記事欄。
4.首次申請者請檢具手冊正本,已核准在案者若提供手冊正本有特殊困難時,則以學生及家長填具切結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作為審核資料。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其中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除審驗相關證明文件外,尚須俟送教育部傳送財稅中心查核通過符合家庭所得規定後,方具減免資格,故登錄填寫「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減免申請表」時,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存或歿等欄位),以供查核作業,特此敘明。另因申請已先扣除減免金額,財稅中心查核資格符合者學校不另行通知;若資格不符合者,學校通知學生後請至出納組繳納已扣減之學雜費金額(未於期限內申辦者,將無法送財稅中心查核及辦理後續扣除減免金額作業,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辦)。
 
三、申請日期:100/12/26(一)~101/1/6(五)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日期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親至生輔組(惠蓀堂二樓,對象: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產業學院行政庶務組(二)(雲平樓一樓,對象:進修學士班學生)辦理學雜費減免申請。
※若採郵寄送達者請附回郵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類別、姓名、學號。
 
五、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下載請至:
產業學院行政庶務組(二):http://dcep.nchu.edu.tw/sc_news
 
※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請確認應繳金額無誤,再行繳費。
 
※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貸。
  • 本訊息負責人 謝孟娟
  • 電話 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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