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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租屋情報-短期租屋 押金勿高於租金

更新時間:2011-12-30 09:43:37 / 張貼時間:2011-12-26 09:14:33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9,012
租屋情報-短期租屋 押金勿高於租金
也要簽書面合約 避免日後爭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地產王 租屋公佈欄 2011.12.24
 
【吳苡辰╱台北報導】多數房東為避免房客流動率過高,或老是要找新房客,多不願意短期出租,常提出至少要簽1年約的要求,而有意願短期出租的房東,往往會藉著增加租金,減少空屋期無法收租的金錢損失。專家建議,有短期租屋需求者,除了要有租金較高的心裡打算外,也要留意押金不應高於租金。
 
東森房屋景美加盟店店長謝興泰表示,一般租約多以1年為期,未滿1年都可算是短期租屋,短期租屋房東必須承擔房客流動高、空屋期較長的風險,而且合約到期後,房東為快速找到下任房客,都必須重新整理房間,有時房東也會擔心:「如果房客只租2個月,扣掉重新油漆、清潔的費用,會不會划不來」,因而降低出租意願。
 
 
專業房東較願短租
短期租屋最容易遇到的問題,是房東不願意出租或租金高昂,因為非職業性房東平日多有工作,較無時間與精力處理租屋事宜,多數希望房客穩定,租金便宜一些無妨,因此多不願意短期出租房屋;若為職業性房東,較有充裕時間處理租屋事宜,只要租金報酬高,通常願意承租,舉例來說,原本長期租屋每月租金1萬元,短期租屋每月租金可能調升為1.2萬元。
 
 
租期與權益寫清楚
因此,不得已必須短期租屋時,可提高預算,並請租屋仲介代為尋屋,租屋仲介受到許多房東委託尋找房客,可先為短期租屋事先過濾,並快速找到適合的租屋處。
 
許多短期租屋者,因租期短,便懶得簽合約,事後易生糾紛,建議短期租屋時,仍應簽訂書面合約,將租期與相關權益寫清楚,並留意押金應低於租金總額,如租屋2個月,押金不應超過2個月租金金額。曾有短期租屋需求的KK提醒,並非所有房東都願意短期出租,建議事前先打電話確認,才不會白跑一趟。
 
 
 
 
租後ㄟ心聲--滯納金規定 有法律效力嗎?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地產王 租後ㄟ心聲  2011.12.24
 
讀者Ruby詢問:
我租屋簽約1年,月租金1萬元,因不打算續約,且之前已付押金,最後1個月租金只付了5000元,但房東說租金與押金不同,要我付了5000元後,才肯退還押金,但當初契約載明遲繳房租費,滯納金1日500元,我怕房東到時等我匯款後不退還押金,請問滯納金規定合理嗎?
 
專家建議--押金抵租金 構成遲付事實
 
東森房屋永和中山加盟店特約律師張建鳴表示:租賃契約中載明滯納金規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所以是有效的,由於租金與押金性質不同,讀者不能夠主張直接以押金去抵償租金,讀者確實已構成遲付租金的事實,房東也就可以向讀者主張違約的滯納金。但每日500元滯納金過高,超過房東所受的損害甚多,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讀者可以要求房東減低違約金。
  • 本訊息負責人 蔡孟純
  • 電話 04-2284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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