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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遲繳房租 滯納金為租金1~2%

更新時間:2012-03-05 16:27:41 / 張貼時間:2012-03-05 16:24:14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15,550

遲繳房租 滯納金為租金1~2%

簽約時檢視契約內容  規範雙方同意即成立

 

資料來源:頻果日報 地產王 租屋公布欄2012.03.03

【顏嘉瑩台北報導】有些房東會在合約上註明,若遲繳房租須另繳交「滯納金」,但究竟滯納金該繳多少才算合理,專家表示,滯納金也就等同於違約金,只要在簽約時雙方均無異議就算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滯納金的金額以當月租金的1~2%較為合理,建議雙方在簽約時,務必看清楚合約內容,以免吃虧。

 

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處長周展雪表示,「滯納金」是公法上的用語,在私法上並不會用「滯納金」,而是以「違約金」代替,通常在契約中都會約定違約金,以確保契約履行,當承租人沒如期繳租金,除租金外,還要再另外付房東懲罰性違約金。

滯納金等同違約金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指出,法律中並沒有明定究竟多少滯納金才算合理,但《民法》第250條規定第1項中,提到「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時,應支付違約金」;另外,如果房客認為違約金不合理,或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交由法院裁定。

    另外,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李岳洋透露,目前實務上,比較少在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滯納金的條款,不過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只要契約不違反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規定,滯納金的規範只要雙方均同意即成立。

成立後具法律效力

   

    不過也曾有房東直接將滯納金從押金裡扣除,造成房客的不滿,如果當初雙方在合約中有約定,房東就可以依約從押金裡扣除;但如果租賃契約沒有相關規定,就必須與房東協調滯納金的相關規範。

    房客與房東簽定租賃契約時,應該要檢視契約內容,如果對內容有疑問,或是認為有不合理條款時,要馬上與房東提出,並且適當修改,才是自保的最佳辦法。

一般常見房東與房客的滯納金規範內容

 

合約內容

合理

不合理

理由

延遲繳納租金自第5天起,每天加收月租金的1%,按天計算。滯納金隨隔月租金一同收取,若拒絕繳納則房東有權由押金中扣除。

V

 

明定滯納金自遲繳租金的「第5天」算起,條文明確,金額合理。

延遲繳納租金則每天加收500元,按天計算,且拒繳滯納金則房東有權由押金中扣除。

 

V

無註明開始加收滯納金的天數,且金額無依照租金比例計算,若房客認為金額過高,可根據《民法》第252條向法院申請酌減。

  • 本訊息負責人 張羨雯
  • 電話 04-22840552
  • E-mail arieschw@nc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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