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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租屋繳電費 依台電帳單較合理

更新時間:2012-04-09 09:50:07 / 張貼時間:2012-04-09 09:48:56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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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繳電費 依台電帳單較合理

房東超收 可依法要求返還

資料來源:頻果日報 地產王 租屋公布欄2012.04.07

【顏嘉瑩台北報導】對租屋族來說,電費是很大的一筆開銷,電費問題處理不當,常會導致租屋糾紛,例如電費要怎麼計算才合理?若契約提到「包水包電」,那公共用電算不算在範圍裡面?專家表示,若租屋處沒有分表,房客依台電出帳金額繳納電費較合理,若房東超收電費,房客可以依照《民法》,要求房東返還超收金額。

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表示,一般來說,租屋電費收費標準包含2種:第1種是雙方約定每度電費費率,例如每度電收5元電費的方式,由房客直接依照使用度數繳給房東,這是最常見的一種;第2種則是依照台電出帳金額繳納電費。

留意公用電費計算

    劉韋德指出,如果是第1種收費方式,因為房東會將分電表和管理成本加入電費計算,所以通常約定的費率會高於一般用電費率,但在收取租金時,已經包含房東的管理等租金成本,考量到房客不應重複負擔成本,以第2種算法會較合理。

    另外,有些租屋廣告會提到「包水包電」,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指出,實務上有時候會出現對於「包電」範圍的誤解,房東認為「包電」指的是房客住所的用電,不包含公共用電,而房客則是認為「包電」就是指「所有用電全包了,不須再繳其他電費。」依照《民法》第423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包電」,就是租賃契約的約定,依照文義客觀解釋,所謂包電是包含一切電費,如果在合約中沒有註明「公共用電除外」,房客就不須再另外繳納公共用電電費。

不改善可終止租約

    有電費糾紛的讀者Ben提問,租屋處是使用獨立電表,電費則是按照度數收取,但住一陣子後,發現公共用電接在自己的電表上,但又不知道要如何分辨自己的用電量究竟是多少時,應該怎麼辦?劉韋德認為,應該先請房東將公共用電的電表獨立出來,而房客也可以找出自己未使用房屋的時間,,至少選擇一天假日、一天平日,在出門前記下用電度數,一天後再記下增加的度數,以此類推每個月的公共用電度數,就可已大略反推自己的用電量,向房東請求返還超收的電費。

    而如果房東有依約計算電費的義務,卻發生計算錯誤或故意超收電費情形,因屬一方受損害,一方受有利益,在法律上稱為『不當得利』,房客可依《民法》第179條的規定,請求房東返還超收金額,若房東不改善,房客則可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與房東終止租約。


  • 本訊息負責人 張羨雯
  • 電話 04-22840552
  • E-mail arieschw@nc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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