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學校教職員工生之結核病個案返校上班、上學標準」,請依說明事項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請 查照
更新時間:2012-08-27 16:52:57 /
張貼時間:2012-08-27 16:51:51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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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101年8月8日衛署疾管核字第1010301031號函副本及第1010301032號函辦理。
二、未執行校園結核病防治並兼顧個案之權益,其返校之標準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無傳染之慮之結核病個案可正常上班、上學。
(二)痰陽性具傳染之慮者,經提具醫療單位之陰轉證明,或經衛生主管機關證明已有效服藥14天以上後,即可返校。
(三)若有重要活動。考試必須返校等特殊情況時,由學校依符合感控原則之方式個別彈性處理。
(四)當個案為多重抗藥性個案,或為多重抗藥性個案接觸者發病時,相關處理及返校時機視實際醫療情形個別處理。
四、另提供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製作「結核病個案」可返校證明單(範例)(如附件)供參。
- 本訊息負責人 潘鳳美
- 電話 04-2284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