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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一○一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至101年10月19日止

更新時間:2012-09-08 11:24:51 / 張貼時間:2012-09-08 11:18:44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3,558

 

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一○一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至

1011019日止

實施辦法

如附檔一

獎助學門

大學部、研究所(博、碩士班),不含延修生、延畢

生、進修學士班、在職進修生

申請對象

(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1.研究生:家長為現役志願役軍人或具榮民身份之子

  女(含榮遺眷子女)。

2.大學生:凡榮(遺)民未支領軍公教退休俸(不含

  大陸或遺眷半俸)、生補費、贍養金,且未任職公

  務機關(構),或任職上述單位,而依規定不能領

  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子女。    

(二)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

      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東南亞等國僑生獎學金:僑居泰國、越南、柬

      埔寨、寮國、緬甸、馬來西亞、印尼等國來台

      就讀大專院校僑生。

(四)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

      低收入戶卡(名冊)證明之學生。

申請限制與條件

1.100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軍榮眷子女80

  分、身心障礙學生75分、低收入戶學生75分、僑生

  70分以上。

2.100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評列甲等(80

  分)以上,研究生則免。

3.大學生必須已修下列任一種如中華民國憲法或立國

  精神有關課程或各校相關通識課程(如公民、法

  治、憲政等)學分,軍榮眷子女、身心障礙學生、

  低收入戶學生75分、僑生70分以上,研究生則

  免。

申請日期

1011019

申請表

如附檔二

申請方式

將下列資料送至生輔組辦理。

1. 申請書

2. 100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3. 其餘如下:

(1)    軍榮眷子女:檢附學生家長 「軍人身分證」、

      「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明」影本及學生本

      人身份證、學生證影本;現任職公務機關

      (構)之榮民除檢附「榮民證」影本外,另請

      檢附單位開立未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

(2)    身心障礙學生:檢附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及學生證影本。

(3)    東南亞等國僑生:申請表填註僑居國,並檢附

      學生證影本,由本會統一列冊函僑委會查核。

(4)    低收入戶學生:檢附低收入戶卡(名冊)影本

      及學生證影本。

更多獎助學金訊息查詢網址: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new-scholarsh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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