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一○一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至101年10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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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一○一年度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申請至 
					101年10月19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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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辦法 | 
					如附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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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助學門 | 大學部、研究所(博、碩士班),不含延修生、延畢 
					生、進修學士班、在職進修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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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一)軍榮眷子女獎學金: 1.研究生:家長為現役志願役軍人或具榮民身份之子 
					  女(含榮遺眷子女)。 2.大學生:凡榮(遺)民未支領軍公教退休俸(不含 大陸或遺眷半俸)、生補費、贍養金,且未任職公 務機關(構),或任職上述單位,而依規定不能領 
					  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子女。     (二)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 
					      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東南亞等國僑生獎學金:僑居泰國、越南、柬 埔寨、寮國、緬甸、馬來西亞、印尼等國來台 
					      就讀大專院校僑生。 (四)低收入戶學生獎學金: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 
					      低收入戶卡(名冊)證明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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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限制與條件 | 1.100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軍榮眷子女80 分、身心障礙學生75分、低收入戶學生75分、僑生 
					  70分以上。 2.100學年度上、下學期操行成績平均評列甲等(80 
					  分)以上,研究生則免。 3.大學生必須已修下列任一種如中華民國憲法或立國 精神有關課程或各校相關通識課程(如公民、法 治、憲政等)學分,軍榮眷子女、身心障礙學生、 低收入戶學生等75分、僑生70分以上,研究生則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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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日期 | 
					101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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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 | 
					如附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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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將下列資料送至生輔組辦理。 
					1. 申請書 
					2. 100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3. 其餘如下: (1) 軍榮眷子女:檢附學生家長 「軍人身分證」、 「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明」影本及學生本 人身份證、學生證影本;現任職公務機關 (構)之榮民除檢附「榮民證」影本外,另請 
					      檢附單位開立未支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證明。 (2) 身心障礙學生:檢附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及學生證影本。 (3) 東南亞等國僑生:申請表填註僑居國,並檢附 
					      學生證影本,由本會統一列冊函僑委會查核。 (4) 低收入戶學生:檢附低收入戶卡(名冊)影本 
					      及學生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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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獎助學金訊息查詢網址: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new-scholarship.html | |
- 本訊息負責人 李金玲
- 電話 04-22840661
- 相關附件 財團法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辦法.docx 、 申請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