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申請期間:101年10月1日-10月19日)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二、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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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學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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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3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12,5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10,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7,5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公立學校 |
5,000 |
三、申請方式
請至弱勢助學金申請網頁填寫申請表,並於列印出紙本後,連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送至生活輔導組(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二)(進修學士班學生)辦理申請。
申請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htm
四、申請及收件時間
101/10/1(一)~101/10/19(五),逾期恕不受理。
查核結果分二階段公告於生輔組弱勢助學金申請網頁供學生登錄查詢。
第1階段資格審核查詢約11月下旬;第2階段發放部別及減免金額查詢約12月下旬。
- 本訊息負責人 謝孟娟
- 電話 22840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