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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提前解租約一方 須付違約金

更新時間:2012-09-24 09:23:28 / 張貼時間:2012-09-24 09:22:58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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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租約一方 須付違約金

若有法律疑慮 可請消保官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租屋公布欄  2012.09.22

【潘姿羽台北報導】每個房客都希望租約期間能和房東和平相處,若須提早搬遷,就得留意可能發生爭執。專家提醒,租屋合約通常以1年為期,提前解約的一方得付違約金;建議雙方簽約時就該針對提前解約的因應方式達成共識。

為避免房客隨意解約,房東多半會在租賃契約書加註「此租賃契約至少維持12個月,乙方(房客)未住12個月迄移押金不得退還」或「提前解約將不退預繳金」等條文。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經理汪靜雯表示,由於合約書具法律效力,如果承租人在簽約時對提前解約的處理方式沒有異議,便是同意合約規定,房東有權利不退還押金。

提早1個月告知

由於臨時解除租賃契約會造成雙方困擾,通常合約書會要求提前解約須提早1個月告知並沒收押金做為違約金,但汪靜雯提醒,《土地法》規定押金上限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若合約內容有不合理要求,承租人應事前溝通以保障自身權益。
市面上的租賃契約通常單方面約束承租人而未規範房東,汪靜雯表示,基於平等原則,簽約時承租人可要求房東一同遵守規定,若有法律疑慮也可請消保官協助處理。

姿態放軟多溝通

租屋糾紛雖然多,賠償金額通常不高,多數人不會選擇走上法律程序,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簽約時彼此要有共識,若有突發狀況,姿態放軟、多和房東溝通協調,才能找到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租屋小提醒

《土地法》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若承租人提前解約,房東有權依合約書規範不返還押金,因此簽約時應確認雙方有共識
口頭承諾較無保障,應將協議後的內容明文列於合約書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本訊息負責人 張羨雯
  • 電話 04-22840552
  • E-mail arieschw@nc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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