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歡喜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紀念洪黃環女士愛心獎助學金申請至101年11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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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歡喜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紀念洪黃環女士愛心獎助學金 
					申請至101年11月5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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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辦法 | 
					如附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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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助學門 | 
					大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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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 | 
					1.限大一新生及100學年度曾獲取獎助者繼續申請。 
					2.獎助學系限下列相關學系: 
					(1)農業資源相關學系。 
					(2)電子、資訊等高科技相關學系。 
					(3)國際關係暨大陸事務相關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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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限制與條件 | 
					1.大一新生:高中三年學科成績與操行成績均達80分以上(或甲等),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如有條件相似者,以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優先考量: (1)家境清寒者(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優先,鄉鎮市 
					     區公所、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清寒證明者參酌之)。 (2)學生本人或父母之一為殘障者(以領有殘障手冊者為 
					     限,殘障等級較高者優先)。 (3)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重病或家庭 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致無力繼續就學,有具體證明 
					     者。 
					2.繼續領取獎助學金條件:凡已領取獎助學金者,於每學年結束後及下學年開始前與本會連繫,並備妥下列各文件申請之: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在75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低 
					     於60分),操行無不良記錄,由學校開立證明之。 (2)為培養受獎助同學回饋社會之心,領取獎助學金同學 每學年應從事社會公益服務工作時數20小時,並取得 
					     志願工作單位證明(正本)。 (3)受獎同學應參加每學年舉辦之座談會及聯誼會,並親 
					     自領取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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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日期 | 
					10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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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表 | 
					如附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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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於申請日前逕行提出 
					1. 大一新生: 
					(1)高中三年(六學期)之學科成績及操行證明正本 
					(2)大一在學證明 
					(3)自傳 
					2.繼續領取獎助學金者: 
					(1)在學證明 
					(2)在學之歷年所有學期學科及操行成績證明正本 (3)自傳(最近所撰,1000字以上,不得以前一年度資料 
					     重複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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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獎助學金訊息查詢網址: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new-scholarship.html | |
- 本訊息負責人 李金玲
- 電話 04-22840661
- 相關附件 財團法人歡喜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辦法.docx 、 財團法人歡喜希望社會福利基金會.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