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要點
Subsidy Guidelines for Elementary/Middle School Camp Activities of Schools Students in Regions of Educational Priority
95年12月6日教 育 部台訓(一)字第0950176367號
95年12月6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肆字第0950006992號
97年11月25日教 育 部台訓(一)字第0970228623號
97年11月25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參字第0970006942號函修訂
一、目的:
(一) 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及民間團體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教育優先區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落差之新方向。
(二) 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取、積極奉獻及關愛社會之服務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 補助對象:
1.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各大專院校。
2. 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以服務主體為十八歲至三十歲之青年志工者為限)。
3. 青年志工團隊應由六人以上組成。
(二) 服務期間:
1. 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間)
2. 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間)
(三) 服務內容:
1. 教育志工:辦理營隊活動,其項目包含休閒運動、性別平等、人權教育、生命教育、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導覽、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衛生保健、英語教學、資訊輔導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意義之服務學習體驗活動等。
2. 閱讀志工:閱讀推廣活動、繪本閱讀教學、3D故事教學及其他可協助改善學童閱讀環境之活動等。
(四) 服務對象:
1. 教育志工:以教育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之中小學為主。
2. 閱讀志工:以教育部所指定之焦點中小學為限。
各類活動參加對象應以中輟生、原住民、單親家庭及新移民配偶子女為優先。
三、補助原則:
(一) 教育志工:服務本島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服務離島地區(指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台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但受補助單位如於鄰近地區連續辦理二梯次以上之營隊活動,第二梯次以後之營隊活動,每梯次本島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元,離島地區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 閱讀志工:凡經審查通過之服務方案,本島營隊每梯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離島地區營隊每梯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
(三) 每一梯次營隊服務時間以中小學寒暑假期間規劃至少為三天(二十小時以上)活動為原則;每一中小學以接受一團隊辦理一梯次營隊活動為原則。
(四) 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受補助單位應自籌經費辦理計畫活動。每一大專校院至多以申請十二個梯次之營隊活動為限,每一梯次之營隊活動,學校並應提供申請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補助經費;每一民間團體至多以申請六個梯次之營隊活動為限,每一梯次之營隊活動,民間團體並應提供申請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五) 補助經費應用以支應大專青年志工與中小學學童之教育訓練、平安保險、餐費、行前訓練、教材教具、交通費及雜支等費用;其中雜支以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為限核給,其內容得包含文具、紙張、影印、期前作業、郵電、活動茶水費等支出。
(六) 受補助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本專案營隊活動之中小學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七) 所提活動企畫案如已獲教育部或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專案經費補助。
(八) 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應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服務學習相關訊息,可至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志工行動網服務學習資料庫查詢,網址:http://gysd.nyc.gov.tw。
(九) 受補助團體應派學生或青年代表一人參加本專案之行前講習,其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
1. 第一梯次: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申請次年辦理之寒假營隊活動,並於十二月三十日公布審查結果。
2. 第二梯次: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辦理當年之暑假營隊活動,並於五月三十日公布審查結果。
(二) 申請程序:請備函並檢附申請資料(如附件1、2)及服務企畫書等郵寄至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並副知服務之中小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生社團並應將上開資料先送至學校課外活動組認章,由學校備函送至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企畫書文件應載內容:
1. 活動名稱。
2. 活動緣由(方案需求評估)。
3. 活動目標。
4. 合作單位。
5. 營隊負責人。
6. 青年志工人數。
7. 服務對象及人數。
8. 活動內容:包含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
(四) 審查方式:由教育部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視本專案預算酌予補助,審查結果以公函通知各校或各民間團體,同時公布於青年志工行動網網站(http://gysd.nyc.gov.tw/)及教育部(http://www.edu.tw/)網站。
(五) 審查原則:
1. 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優先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活動流程符合可行性。
2. 協助焦點國小學校推廣閱讀,符合當地學童及社區需求,具有實質意義。
3. 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有助提昇學習成效,推動社區發展。
4. 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之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學習興趣。
5. 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6. 活動安全評估。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審核通過之團體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至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志工行動網線上註冊,並將核定活動企畫書內容上傳至青年志工行動網後,始得備函檢附領據(如附件三參考樣張)及補助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四),向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二)經費核銷:
1. 各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案,備函檢附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五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六志工名冊、附件七成果報告表及結案相關資料)郵寄至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理結案,並將活動成果報告(請依網站規定格式,附件六志工名冊請勿上載)上傳至青年志工行動網完成結案。結案報告書之內容及完成時間列為下次補助審核參據。
2. 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應將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向學校會計單位辦理核銷備查,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自行留存備查。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 教育部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活動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服務績效,做為爾後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 完成服務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及個人相關表揚活動,以擴大經驗交流與觀摩效益;績優競賽參加規定另定之。
(三) 受補助團體未按時辦理經費請撥及結案或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加強改善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四) 受補助團體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其有改變服務學校必要者,應事先函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凡經發現有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日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申請單位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 受補助團體於團隊出發前應舉辦營隊活動行前訓練,並於活動結束後辦理營隊活動檢討會議。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團體應將原活動企畫書內容上傳至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志工行動網,網址:http://gysd.nyc.gov.tw/。
(二)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一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活動之各式文宣、場地佈置或相關活動手冊等文件應將「教育部」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列為「指導單位」。
附件請參閱http://english.moe.gov.tw/content.asp?CuItem=9564&mp=10000
- 本訊息負責人 張智凱
- 電話 02-7736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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