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101學年度「希望工程教育基金」申請至101年11月13日止
桃園縣101學年度「希望工程教育基金」申請至
101年11月1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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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
如附檔一 |
獎助學門 |
大學部 |
申請對象 |
設籍桃園縣一年以上大學部優秀清寒學生 |
申請成績限制 |
1. 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15%,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
2. 品行優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
申請條件 |
1. 具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
2. 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4年內曾參加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3. 曾獲桃園縣希望工程教育基金補助之學生得優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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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金額 |
1. 一學年15萬元,分2次撥款。
2. 申請者如已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局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3. 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獎助金折半。 |
申請日期 |
101年11月13日 |
申請表 |
如附檔二 |
申請方式 |
將下列資料送至生輔組辦理〔1式2份(影本應註明與
正本相符)〕
1. 申請書
2. 100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3. 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4. 戶籍謄本(設籍滿1年)
5. 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6. 申請獎助之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獎狀影印本)
7. 證明文件(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8. 98~101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
9. 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
更多獎助學金訊息查詢網址: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new-scholarship.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