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計畫申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徵求公告
壹、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以提升資源回收成效,降低污染排放,依本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訂定本須知。
貳、補助對象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 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登記之處理業。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補助對象,應與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補助對象以合作執行方式申請。
參、補助事項
本署補助之創新及研究發展事項如下:
一、 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之提升。
二、 應回收廢棄物有害物質回收(去除)比率之提升。
三、 每單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之污染排放減量。
四、 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品質或價值之提升。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肆、重點補助主題
102年度重點補助主題依序如下:
一、回收處理技術
(一) 二次料價值或純度提升技術
(二) 有害物質回收(去除)技術(如:冷媒、螢光粉、汞、鉛、廢農藥容器殘留農藥)
(三) 生質塑膠回收分類及處理技術
(四) 油電混合及電動車輛回收、拆解及處理方法與技術
(五) 低能耗回收處理技術
二、產品綠色設計以提升回收處理效率、效能或再生料價值之技術
三、回收制度
(一) 責任業者查核選樣方法之研究
(二) 基金管理與業者自主回收制度選擇與轉換方法之研究
(凡符合參、補助事項之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皆可提出申請,不限上開重點補助主題。如囿於經費預算,將依重點補助主題順序優先補助相關計畫。)
伍、執行期程
單年期計畫:自本署核定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
多年期計畫:創新及研究發展得以多年期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至多3年。
多年期計畫經本署審查核定後,分年進行簽約。若受補助單位第一年之期末報告經本署審查通過而有成果者,本署得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及補助額度與受補助單位簽訂次一年度契約。
若次一年度經費經立法院刪減或未獲通過或凍結,或因政府再造、業務整併等,本署得保留後續年度補助與否之權利。
陸、補助額度:
一、 102年度補助經費總預算:新臺幣2,000萬元。
【如本署102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隨時通知受補助單位終止契約,或雙方同意依刪減數調整補助額度與計畫內容。】
【如本署102年度預算遭立法院凍結,雙方同意依凍結數調整工作內容,凍結部分俟解凍後辦理】
二、計畫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耗材費、設備租用費及維護費,並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本署得指定補助或不補助之項目。
三、 以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署及其他機構單位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柒、申請作業
一、 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計畫數不以一件為限。每一計畫主持人僅得申請1項補助計畫,且於同一時間(計畫執行期重疊達4個月以上者)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勞務案、專案研究案及補助案至多2項,或承接政府委託計畫及研究計畫之總金額不超過2,000 萬元。計畫協同主持人同一期間以4項為限。
二、 申請單位應依本須知規定提送申請書(含聲明事項)、證明文件、計畫書及光碟片(內含申請書與計畫書未加密之Word或PDF格式電子檔)。文件不全者,本署不受理。
申請書(含聲明事項)、證明文件及計畫書提出後,申請單位不得要求退還、更換或補件。
申請單位提送之申請文件不得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含基本資料、申請補助經費、主要研究人力、計畫概述及聲明事項。
(二)證明文件:
1. 計畫重要參與人(包括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顧問等),如係採跨校/單位合作方式,須由所屬研究機構/學校出具許可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2. 財團法人研究機構須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
3.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須與公私立大學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以合作執行方式申請,並檢附:
(1)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2)創新研發合作協議書一份。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加蓋印信)。
(4)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加蓋印信)。
(5)最近一期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附表影本(加蓋印信)。
(三)計畫書
1. 計畫書10份(計畫書封面格式如附件2)。計畫書內容(含附件)以不超過150頁,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
2. 計畫書格式:計畫書內容需符合前述補助事項,內容包括:
(1)計畫名稱。
(2)計畫背景:創新及研究發展之動機說明。
(3) 計畫目標:包含創新及研究發展之評估指標及現況比較。
(4)執行期間:計畫執行之起迄時間。
(5)實施方法:研究方法、執行步驟、可能技術來源及智慧財產權檢索。(以合作執行方式申請者,應詳述分工方式與內容)
(6)預期效益:應具創新性,並具體呈現該項創新及研究發展為國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現況有所欠缺者,且將預期成果/效益以至少5項量化指標表示(如:資源回收量增加、污染物減量)。
(7)預定進度及查核點:以甘特圖表示每項計畫工作內容之預定執行進度,明確訂定每月執行進度,及關鍵項目查核時間點,並於簽約時確認,以為期中及期末審查驗收之依據。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內容之書寫格式範例如附件3。
(8)人力配置:研發團隊分工及人員編組,並說明計畫主持人及工作人員之學經歷背景。(以合作執行方式申請者,應詳述分工方式與內容)
(9)經費需求表(如附件4):包括自籌及申請補助之經費及明細等。申請補助項目之經費編列基準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間機關、團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編列。
(10)申請單位概況:包含基本資料、近3年內曾獲得政府輔導或補助之相關計畫、是否以與本計畫相同或相類似計畫內容申請政府其他補助。
(11)參考文獻。
捌、申請截止期限與收件地點:
一、申請截止期限:102年2月5日下午5時。
申請單位可選擇郵寄方式,或由專人於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署(以本署收發章為憑)。逾期寄(送)達者,本署不受理申請。
二、收件地點:100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
申請單位應備妥各項文件,依照「申請文件檢查/審查表」(如附件5)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依序附於「申請文件檢查/審查表」後,連同10份計畫書,一併置入自備之資料袋或紙箱中,封面貼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補助申請文件資料封」(補助申請文件資料封格式如附件6)並加以密封。
玖、審查作業
一、本署針對申請單位提送之申請書(含聲明事項)、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先進行初審(資格審查),審查文件是否齊備與申請單位資格。初審通過者,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複審(計畫審查),審查計畫內容及經費合理性。計畫審查重點:計畫主題與補助事項相符情形、實施方法、執行能力與計畫經費。
壹拾、 計畫執行與管理
一、審查通過之計畫經本署核定後進行簽約。申請單位應於本署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署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二、 補助契約書由受補助單位負責印製。
補助契約書應約定下列事項(契約範本如附件7):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創新及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三、 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必要時,本署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或動支清冊,送本署查核。計畫經費應專帳管理至計畫結束為止。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款之動支與核銷,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時,應依本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本申請須知及補助契約等各項規定,辦理資料提供、進度報告、進度審查、管考、現場訪查及相關行政作業。
壹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署聲明下列事項。申請單位拒絕聲明,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受補助單位聲明不實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未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二)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違約紀錄。
(三)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四)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二、申請單位應確認並負責任何所提供之資料或研究成果,無侵犯他人相關智慧財產權。申請前請務必詳閱「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
三、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據計畫書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或經費編列項目,應事先具函說明,並經本署同意後始可變更。
四、審查委員之迴避:
(一)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1.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2.本人或其配偶與接受審查之申請單位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3.有其他情形足使接受審查之申請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申請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向本署提出,經本審查會議做成決定者。
(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或審查會議召集人發現審查委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得另行遴選審查委員代之。
(三)審查委員有被申請迴避之情形者,由審查會議召集人召集會議議決之。被申請迴避之審查委員得出席說明,但不得參與表決。
(四)審查委員於參加審查會議進行計畫審查前,應當場填妥「審查委員聲明書」(如附件8),如有前開情事之一者,應即迴避並退出審查。
壹拾壹、計畫書若欠明確或具爭議時,以本署解釋為準。
壹拾貳、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署請求釋疑。本補助計畫申請案承辦人:回收基管會吳嘉琳,電話:02-23705888轉分機3606
- 本訊息負責人 蕭月仙
- 電話 22840205
- E-mail yhhsiao@nchu.edu.tw
- 相關附件 環保署.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