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至102年3月31日止
101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至
102年3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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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
如附檔一 |
獎助學門 |
大學部 |
申請條件 |
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本會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本會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
前項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
申請限制 |
(一) 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
但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者,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
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 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 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
金,不在此限。 |
申請日期 |
102年3月31日 |
申請表 |
如附檔二 |
申請方式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行申請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 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 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
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就
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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