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下半年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推動青年學生參與志願服務計畫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青年學生社團進行社區服務、參與地方文化歷史調查、推動地方文化藝術、史蹟等資產維護與傳播之工作,使學校與在地社區有效結合,並發揮學產創意,拓展青年志願服務工作內容。以活潑、創意、服務與可執行性做為補助審查之參考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以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申請計畫,以二隊為上限,且志工人數不得少於十人。但配合本部之相關活動或政策推展,經核准補助經費者,不在此限。
(二)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隊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萬元整。
(三)各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
(四)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人事費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補助款及配合款)百分之二十五,其餘相關補助規定,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為配合本部政策推動舉辦之活動、跨校或跨社區等多元辦理方式或其他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准補助者,不受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截止。
(二)申請程序:
1.各校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本部委辦學校(申請前由本部以公文通知)提出辦理,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之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緣起、目的、執行方式、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審查作業:
(一)審核期限: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審查方式:為辦理計畫申請案之評選,得聘請學產基金委員會委員及學者專家,依規定審查之。
(三)審查原則:
1.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
(1)計畫目標具體且有實益。
(2)計畫之具體績效目標及考核點。
2.計畫規劃:計畫之完整性。
3.計畫資源配置:
(1)是否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資源。
(2)學校執行本案投注之資源。
- 本訊息負責人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事務處 課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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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推動青年學生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作業要點.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