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2年單親培力計畫補助申請至102年3月23日止
內政部102年單親培力計畫補助申請至102年3月2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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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
如附檔一 |
獎助學門 |
大學部 |
申請對象 |
弱勢單親家長進修學位者 |
申請限制與條件 |
補助對象:單親家長並符合下列條件
1、因離婚(含遭配偶遺棄、離婚訴訟中實際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者)、 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 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 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 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 102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 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 1.5 倍。各縣市標準如下︰臺北市 27,698 元,新北市 27,698 元,臺中市 25,758 元,臺南市 25,610 元,高雄市 27,698 元,臺灣省各縣市 25,610 元,金門縣、連江縣 21,995 元。
3、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 102 年該縣市最低生活費用 2.5 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 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各縣市標準如下︰ 臺北市 443,820 元,新北市 354,960 元,臺中市 331,980 元,臺南市307,320 元,高雄市 356,700 元,臺灣省各縣市 307,320 元,金門縣、 連江縣 263,940 元。
4、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或減免者。 |
申請日期 |
102年3月23日 |
申請表 |
如附檔二 |
申請方式 |
於申請日前逕行提出
1、申請表
2、全戶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家人口(申請者及其撫養、同住子女)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
4、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如為信用卡或 ATM 繳款者,須檢附 繳費單明細與繳款證明(如信用卡帳單、ATM 轉帳證明);辦理助學 貸款者,須檢附銀行撥款通知書正本或經學校加蓋印章之影本。
5、學生證影本
6、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須附收據正本、申請人上課課表、學期行事曆、合 格保母資歷證明(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 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或身心障礙者臨時短期照護人員證明等)或托 育機構臨托證明。
8、其他相關資料 |
更多獎助學金訊息查詢網址: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new-scholarship.html |
- 本訊息負責人 李金玲
- 電話 04-22840661
- 相關附件 1020323單親培力計畫.pdf 、 1020323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