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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宣導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

更新時間:2013-04-19 10:31:10 / 張貼時間:2013-04-19 09:54:07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新聞來源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1,818

請各單位於辦理活動時注意音樂著作財產權
一、依據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宣導函,為尊重智慧財產權,舉辦相關活動時,若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或集管團體之授權。

二、著作財產權之權能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皆為著作權法上所規定之「公開演出」行為(包括但不限使用輔助於講演談話活動之音樂著作與暖場、終場、散場音樂),而該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主辦單位應事先取得授權,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三、欲知詳情,請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聯絡人張小姐(02)25110869#265或上專網http://www.must.org.tw

  • 本訊息負責人 張小姐
  • 電話 02-25110869#265
  • E-mail penny_chang@must.org.tw
  • 相關網址 http://www.mus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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