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竹縣客家新曲獎獎勵實施計畫
2013年新竹縣客家新曲獎獎勵實施計畫
壹、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發掘創作人才及推廣客家歌曲,發揚客家文 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獎勵項目:
一、第一階段:
(一)最佳客家創新歌詞獎
(二)最佳客家山歌詞獎
二、第二階段:
(一)最佳客家創新歌曲獎
(二)最佳客家山歌合唱編曲獎
參、獎勵方式:
一、最佳客家創新歌詞獎、最佳客家山歌詞獎,入選者以各五名為原則,每名頒發獎盃 (牌)一座;獎金一萬元。
二、最佳客家創新歌曲獎,每名頒發獎盃(牌)一座;第一名一名、獎金參萬元;第二名一名、獎金貳萬元;第三名一名、獎金壹萬元;佳作獎若干名、獎金各伍千元;最佳客家山歌合唱編曲獎,每名頒發獎盃(牌)一座;第一名一名、獎金肆萬元;第二名一名、獎金參萬元;第三名一名、獎金貳萬元;佳作獎若干名、獎金各壹萬元。
三、前四項作品未達評審標準,該獎項名額得以刪減或從缺。
肆、評審方式:
一、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討論決定之。
二、第一階段
(一)最佳客家創新歌詞獎,不限歌詞種類,舉凡流行歌曲、藝術歌曲、童謠…等類型歌詞均可參賽,以參賽作品之呈現為評審項目。
(二)最佳客家山歌詞獎,內容以客家文化特色為主,七言四句,二段歌詞(五十六個字),以老山歌、山歌子及平板為主,以參賽作品之呈現為評審項目。
三、第二階段
(一)最佳客家創新歌曲獎:譜曲題材可以第一階段入選或歷屆客家創新歌詞或自創歌詞、傳統客家歌詞等為原詞,以參賽作品之呈現為評審項目。
(二)最佳客家山歌合唱編曲獎:編曲題材以第一階段入選或歷屆之山歌詞為原詞,並以傳統三大調(老山歌、山歌子及平板)為曲調,創作適合合唱(兩聲部以上)之歌曲,以參賽作品之呈現為評審項目。
伍、參加個人創作類獲最佳客家山歌詞獎及最佳客家創新歌曲獎得獎者,需配合本局於頒獎典禮演出,由創作者或創作者委請第三人演出,由本局酌予補助交通費。
陸、本案所需費用,由本局文教活動項下預算支應。
柒、本計畫經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3年新竹縣客家新曲獎報名須知
壹、收件日期:第一階段收件,徵求最佳客家創新歌詞、最佳客家山歌詞,自102年5月13日起至102年6月18日止;第二階段收件,徵求最佳客家創新歌曲、最佳客家山歌合唱編曲,自102年7月22 日起至102年9月6日止。分兩階段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及非於規定期限內送件者恕不予受理。(報名表相關資料請逕自本局網站下載列印http://www.hchcc.gov.tw)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13年新竹縣客家新曲獎」字樣。
貳、收件地址:請以「掛號」寄至: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收,電話:03-5510201轉306陳小姐。
參、報名方式:所有獎項一律以通訊方式報名,不接受現場送件。
肆、參賽規定:每個人送件最多以三件為限(含共同創作)。
伍、相關規則說明:
一、第一階段徵選:
獎 項 |
報 名 資 格 |
報 名 文 件 |
最佳客家創新歌詞獎 |
一、參賽資格不限。
二、以未曾公開發表、發行或得過獎之客語歌詞為限。
三、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之 作品。 |
一、報名表正本1份,影本6份,共7份,參賽創作一人以上時由代表人簽署,但在著作財產權同意書必須共同簽署。
二、參賽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照片1張。
三、著作財產權同意書。 |
最佳客家山歌詞獎 |
一、參賽資格不限。
二、以未曾公開發表、發行或得過獎之客語山歌詞為限。
三、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之 作品。 |
二、第二階段徵選:
獎 項 |
報 名 資 格 |
報 名 文 件 |
最佳客家創新歌曲獎 |
一、參賽資格不限。
二、以第一階段入選或歷屆之客家創新歌詞為原詞或自創歌詞、傳統客家歌詞為限,予以譜曲。
三、未曾公開發表、發行或得過獎之客語歌曲為限
四、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五、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之 作品。 |
一、報名表正本1份,參賽創作一人以上時由代表人簽署,但在著作財產權同意書必須共同簽署。
二、參賽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照片1張。
三、著作財產權同意書一份。四、歌曲CD:1份,將創作之
歌曲儲存至CD,歌曲格式須為MP3或WAV,檔案名稱請以「創作曲名」標示。
五、簡譜或五線譜:正本1 份,請書寫姓名,副本6份,不得書寫姓名及任何記號。 |
最佳客家山歌合唱編曲獎 |
一、參賽資格不限。
二、以第一階段入選或歷屆山歌詞為原詞,並以傳統三大調(老山歌、山歌子及平板)為曲調,創作適合合唱之歌曲。
三、未曾公開發表、發行或得過獎之客語山歌編曲為限。
四、著作權屬創作者所有之 作品。 |
伍、注意事項:
一、作品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將取消其參賽資格。(若在賽後發現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獎盃(牌),且名額不予遞補)。
1.作品曾經得過獎者。
2.抄襲他人作品者。
3.作品係冒名頂替者。
二、參選作品不論電子檔案或書信郵寄,請自留底稿,主辦單位不予退件。
三、依所得稅法規定,得獎金額、獎品超過新臺幣2萬元以上之得獎者,需由活動承辦單位代扣10%稅金。
四、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五、凡報名參加本比賽,視為已充分瞭解本比賽規則中各條款,並同意完全遵守本規則所
述之各項規定。
陸、權利歸屬:
一、凡得獎之作品,必須提供詞曲譜予主辦單位,作品之著作權(即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各種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語文著作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權、公開演出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權、公開展示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等)同意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不限時間、地點無償使用,並對主辦單位及其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但主辦單位應在發表、利用、流通時,註明該作品之著作人),以利著作之流通。
二、作品其著作權仍屬作者所有,但如有違反前項約定事由致損及本局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柒、最新活動訊息以官網公告為準,本簡章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本局保有
解釋及變更之權利。
- 本訊息負責人 無
- 電話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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