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首頁
  • 最新消息
  • 102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優待(減免)公告(申請時間:102年6月3日至102年6月14日止)

102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優待(減免)公告(申請時間:102年6月3日至102年6月14日止)

更新時間:2013-06-03 14:06:51 / 張貼時間:2013-05-23 09:49:04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3,333
就學優待(減免)申辦說明
(申請時間:102年6月3日至102年6月14日止)
一、申請對象:
(一)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提出申請)
(五)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提出申請)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須每學期提出申請)
(七)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提出申請)
(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提出申請)
 
二、注意事項:
(一)軍公教遺族
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須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檢具「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減免申請表」(網址:http://admweb.nchu.edu.tw:5105/shf67a02.htm )、「3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等資料進行申請。
2.3個月內戶籍謄本(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不可省略記事欄。
3.身心障礙手冊(檢驗正本,繳影本)。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除審驗相關證明文件外,尚須俟教育部傳送財稅中心查核通過符合家庭所得總額規定後,方具減免資格。故上網填寫「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減免申請表」時,請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存或歿等欄位),以供查核作業,特此敘明。另因申請時已先扣除減免金額,財稅中心查核資格符合者學校不另行通知;若資格不符合者,學校通知學生後請至出納組繳還已扣減之學雜費金額
 
三、申請日期:102/6/3(一)~102/6/14(五),逾期恕不受理。
 
四、申請方式:請於申請日期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親至生輔組(惠蓀堂二樓,對象:大學部、研究所學生)或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二)(雲平樓一樓,對象:進修學士班學生)辦理申請。
 
五、就學優待減免申請表下載請至:
 
※凡依據各類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採郵寄送達(內含身心障礙手冊正本),請附回郵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類別、姓名、學號。
※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請先確認應繳金額無誤,再行繳費。
※同時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再辦理就學貸款
  • 本訊息負責人 謝小姐
  • 電話 22840662
  • E-mail inga@dragon.nchu.edu.tw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