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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表演藝術演出計劃-藝起來中正

更新時間:2013-05-30 13:33:42 / 張貼時間:2013-05-30 13:32:53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1,886

為配合文化部政策,持續推動文化觀光服務,透過臺灣表演藝術的展現,提升藝文創作與欣賞質能,爰訂定假日本計畫,鼓勵國內優秀團體共同發揚臺灣文化,並培育藝文創作人才,增加藝文欣賞人口,健全藝文環境,展現臺灣文化培育之成果,提昇國家文化競爭力。

貳、 申請資格
高中以上之學校社團、個人或一般團體,具有公開展演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或附有學校出具同意書者為佳。
參、 節目演出費
經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演出費用給付標準如下列:

 

 

申請單位
演出費金額(次)
1人
每次新台幣2,500元
2人
每次新台幣5,000元
3人
每次新台幣7,500元
4人以上
每次新台幣10,000元

 

肆、 演出內容
一、 時間:102年2月23日至12月28日,每周六下午4時至6時,每場次至少50分鐘(10月至12月期間為配合天候因素,提早1小時辦理)。
二、 地點:以大孝門廣場為主(大忠門廣場為輔)。
三、 演出類別:具特色之音樂、舞蹈或展演等表演藝術活動。
四、 演出形式:以定時、定點形式呈現。
五、 演出活動期間如遇雨天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依申請單位與本處協商後為之或另擇期舉辦;本處並協助於官網公告。
六、 演出當日如遇臨時情況致無法於戶外場地演出,原則上場地將移至本處大孝門廳(護理站前區域)辦理。惟如因該場地另有其他規劃,以本處安排規劃為準。
伍、 音響設備支援
本處支援音響設備規格如下:
混音器(含耳架)1台、12吋喇叭(VRE112)2座、擴大機1台、擴展器(BBE382)1台、雙頻道自動選訊接收機1台(含2支手握麥克風)、三開活動櫃(14U)1式、喇叭架2支以及DVD播放器1台。
陸、 相關規定
一、    核定演出之案件,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於活動期間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依據。
二、    演出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申請者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申請單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取消或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        申請單位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者。
(二)        申請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者。
(三)        非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演出變更或因故無法如期演出者(演出變更如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列)。
(四)        申請單位未經本處核准,進行任何政治性、商業性及與申請內容無關之行為,致使本處形象受損者。
(五)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柒、 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受理申請期間:102年1月15日起至11月14日(除本處進行機電保養或政策性閉館外)。申請單位應於預定演出時間前45個日曆天完成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二、    申請單位如為學校社團或相關團體,由學校出具演出同意書者為佳。
三、    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假日表演藝術演出計畫申請表」及相關演出影像紀錄各3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提出申請,資料不全者不受理。寄送地址為「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收件人為「推廣教育組蘇虹綾」。
四、    申請單位遞件前,應事先電洽本處聯絡人推廣教育組蘇虹綾,電話:02-23431100分機1025。
五、    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核通過,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    業經申請核准之活動日期,不開放重覆申請。
七、    對於同一表演團體重覆申請之受理需符合下列三種情形:
(一)同一表演團體每三個月限申請乙次。
(二)申請表演日期無其他表演團體申請。
(三)先前已完成之表演未違反本計畫第陸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單位未經本處核准,進行任何政治性、商業性及與申請內容無關之行為,致使本處形象受損者。」
八、    如遇重大政策或大型活動等因素,本處保有變更演出場地及時間之權力。
捌、 審查作業
一、    本處於收件後,提交會議審查,審查結果經本處核定後公告錄取名單,輔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
二、    評審標準:就演出內容之藝術性、教育性、效益性及過去實績等綜合考量。
玖、 撥款及核銷
一、    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演出完成後30個日曆天內,將領據及演出成果影像(燒錄成光碟)送交本處,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二、    經審核通過者,若其演出時間為每年12月最後一周,則須於演出完成後隔年1月3日前辦理核銷作業,並於1月7日前繳交其演出成果影像(燒錄成光碟)予本處,若無故未繳交者,本處將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本處依規定先行扣繳。
四、    欲申請演出證明者,須於演出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份演出證明收取工本費新台幣30元。
壹拾、附則
一、    本計畫未竟之處,除適用其他相關法規命令外,得依本處公告內容為補充規定。
二、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訊息負責人 蘇小姐
  • 電話 02-23431100#1025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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