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藝術教育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鼓勵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發掘培育各類藝術人才,鼓勵辦理多元藝術教育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立及私立各級學校。
(三)本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以推廣學校一般藝術教育或社會藝術教育活動為主,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之活動;其形式如下:
1.研習。
2.出版或展覽表演。
3.全國性藝術競賽。
4.展示。
5.其他符合本要點規定目的之主題或範圍之活動。
(二)本補助活動,不包括以招生為目的者、非在本國境內辦理者或宗教民俗慶典活動。
(三)舞蹈類之藝術教育活動,依本部體育署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四)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五、補助原則:
(一)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應擇由一單位統整後提出補助申請。
(二)各申請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申請單位舉辦同性質活動已獲本部補助。
2.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3.以往辦理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銷。
4.屬其經常性業務且已編列年度經費預算。
5.屬單位例行性活動(例如畢業展、校慶展演等)、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四)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已補助案件未結報者,不予受理。
(五)所送申請資料(包括附件),不予退還。
(六)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核定,不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本補助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活動計畫、申請表及本部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及必要之附件各一式三份,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1)每年一月申請當年度三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
(2)每年七月申請當年度九月至次年度二月辦理之活動。
2.申請案件應包括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包括作者/演出者及作品簡介五分鐘、演奏/演出/展示作品十分鐘。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
(1)本部於收件後進行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申請補助經費未達新臺幣十五萬元者,由本部有關單位審查;申請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本部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審查結果以學者專家評分之平均分數為準。
(2)本部得視需要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
2.審查重點:
(1)預期效益。
(2)教育意義。
(3)規模大小。
(4)政策配合度。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過去執行成效。
(7)活動之主要目的及訴求。
(8)研習活動聘請講師之資格及簡歷。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經評定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補助,經評定七十五分以上者,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決定補助額度。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申請案性質屬整體層面且涉及配合本部政策推動重點者,其申請及審查得由本部審酌實際需求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其未規定之項目,得覈實編列申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案經核定補助後,受補助者應於文到一週內,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計畫案執行。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以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為原則,除經本部同意得採代收代付者除外,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報告,作為本部以後年度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三)本部得於受補助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當地相關機構前往訪視,並通知受訪視單位檢送詳細活動資料供本部參考。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辦理表揚。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本訊息負責人 王筱涵
- 電話 (02)77366226
- E-mail 無註明
- 相關附件 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