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02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
更新時間:2013-07-01 13:33:22 /
張貼時間:2013-06-19 09:03:26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新聞來源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2,041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
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編寫人才,豐富我國電
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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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選方式
徵選方式分以下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
由報名者提交總集數為短篇(五集)或長篇(十三集)節目劇本
之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及分集大綱,其內容須具創意性、可
拍性,且適合於電視播送之作品報名參選。本局再就報名之參選
作品中評選出入圍作品。
(二)第二階段:
由第一階段入圍者依入圍作品提交短篇(五集)或長篇(十三集
)之完整劇本,每集劇本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具有場景、人物
、動作、對白、故事等情節,且適合於電視播送之戲劇作品。本
局再就報名之參選作品中評選出得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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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者、得獎者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二人以上共同入圍、得
獎時,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二)入圍獎項及獎金:
1.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由評選小組視參賽作品之水準決定名額,每名入圍者,頒發獎
金新臺幣二萬元。
2.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由評選小組視參賽作品之水準決定名額,每名入圍者,頒發獎
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金額:
1.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1)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2)潛力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2.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
(1)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八十萬元。
(2)潛力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第二階段各獎項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評選小組並得視參選作
品水準增加獎項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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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者資格
(一)報名者應符合以下規定: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2.應為參選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參選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財產權。
(二)參選作品如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報名。
(三)文化部及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不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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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作品應備之條件
(一)應符合第二點及第六點第一款之規定。
(二)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如有涉及他人
著作財產權利者,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書面文件。
(三)未曾獲其他電視、電影劇本獎(補)助或入圍。
(四)不得於入圍及得獎名單公告前進行視聽著作之攝製。
(五)作品中不得書寫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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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須知
(一)報名應備文件如下(各項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
/www.bamid.gov.tw ),請依本要點附件一至附件六之格式填報
(如無與電視業者合作者,其合作意向書免附):
1.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三),每份報名表以報名一件參選作
品為限,並應註明參選作品為改編或自創,如參選作品為一件
以上,應分別填列報名表。
2.切結書(含相關證明文件)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3.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4.電視業者合作意向書(格式如附件六)
5.參選作品之書面:
(1)書面一式十份,應採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列印、頁碼
置中、左側裝訂(格式如附件一)。
(2)報名短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者,第一階段提交之參選作品
內容應含五集之故事大綱(約一千字)、主要人物介紹、第
一集至第五集之分集大綱(每集約八百至一千字,含場景、
人物、簡要故事情節);第二階段之參選者,其參選作品內
容應含五集之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第一集至第五集之
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如另有檢附電視業者合作意向書時,
得酌予加分。
(3)報名長篇戲劇節目劇本創作獎者,第一階段提交之參選作品
內容應含十三集之故事大綱(約兩千五百字)、主要人物介
紹、第一集至第十三集之分集大綱(每集約八百至一千字,
含場景、人物、簡要故事情節);第二階段之參選者,其參
選作品內容應含十三集之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第一集
至第十三集之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如另有檢附電視業者合
作意向書時,得酌予加分。
6.電子檔光碟一張(存檔檔名及光碟外封需註明事項等格式如附
件二),內容應含:
(1)附件三報名表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蓋章外之全部內
容。
(2)符合前目之(2)、(3)規定第一、二階段評選參選作品
內容word格式之文字檔。
7.參選作品係改編本人或他人作品者,應附原著;如係改編他人
作品或涉及他人著作財產權利者,應另檢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二)裝訂方式:報名者應詳實備妥報名文件(不可以鉛筆填寫),並
將報名表、切結書(含相關證明文件)、授權同意書於左側裝訂
為一份,再併同參選作品一式十份及一張光碟裝入信封。報名表
、切結書及授權同意書不得與參選作品合併裝訂為一本。
(三)報名期間及遞件方式
1.第一階段參選報名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五日止,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2.第二階段參選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止,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3.採郵寄或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方式遞件:
(1)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並於前述截止日期前寄至臺北市中
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
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2)親自送達(含委託他人)者:應於前述截止日期十七時整前
,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
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件登記為憑)
。
4.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零二年度□第一階段(□短篇□
長篇)□第二階段(□短篇□長篇)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
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及地址。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1.除報名表、切結書、授權同意書填寫或交付不全者,得由本局
通知限期補正外,其他報名文件(含參選作品之書面及電子檔
)於送達本局後,一律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或進行其
他變更。
2.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不予受理
。補正以一次為限。
3.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受理或獲獎,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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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作業
(一)獎項之評選,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組成評選
小組負責之。
(二)獎項評選方式及評選基準,由評選小組另定之。
(三)評選委員於審查參選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
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
之參選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
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案
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參選案之獲獎資格。
(四)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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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圍、得獎名單公布
(一)由本局擇期公布入圍名單及得獎名單,並於公布得獎名單同時舉
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獎者及得獎作品。
(二)對於入圍名單、得獎者或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本局入圍名單
、得獎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證明資料向本局提出,
逾期或未舉證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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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入圍、得獎作品與業界之媒合
(一)為鼓勵參賽作品獲電視業者採用並實際拍攝播映,電視業者以本
要點入圍、得獎作品申請本局後續年度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徵選案時,本局得優先給予補助。
(二)本局得向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事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推薦入圍
、得獎作品,並由業者與入圍者、得獎者自行洽談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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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報名者或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報名、參選。
(二)應擔保其參選或得獎之作品,均無抄襲、剽竊、其他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參選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參選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
產權,同意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人將報名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參選作品故事概述及
創作理念說明,為非營利目的之典藏、重製、散布、改作、公開
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開發行。
(四)得獎者除前三款規定外,並應同意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之日起
,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入
圍、得獎作品(包括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各集完整劇本)之全
部或部分以紙本形式及本局網站電子檔形式典藏、重製、散布及
公開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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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報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廢止其參選、得獎資
格,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
金。
(二)經本局撤銷報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報名或申請本局任何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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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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