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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大專棒球學生社團實施計畫

更新時間:2013-09-05 14:31:05 / 張貼時間:2013-09-05 14:21:27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新聞來源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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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大專棒球學生社團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98 年8 月10 日台體(一)字第0980126808 號函核定之「促進
優質學生棒球運動方案」暨「教育部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
原則」(98 年1 月6 日本部台體(一)字第09702522552C 號令發布),
教育部99 年3 月22 日台體(一)字第0990043653 號函「研商推廣各
級學校棒球社團暨學校代表隊補助機制」會議紀錄,教育部100 年
10 月18 日臺體(一)字第1000189181 號函「推動大專校院棒球代表
隊及社團實施計畫審查」會議記錄辦理。
二、目的:
(一)廣增棒球運動人口,活絡校園運動風氣。
(二)厚植棒球運動根基,永續經營棒球運動。
(三)各級學校成立棒球社團或系隊數由98 年40 隊增至100 年80 隊,至102
年達160 隊。
(四)普及化棒球運動,廣增棒球觀賞人口。
三、組織: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
(三)協辦單位:全國各大專校院
(四)贊助單位:由各承辦及協辦單位洽請熱心人士及績優廠商贊助
四、實施策略:
(一)由大專體總輔導之各大專校院成立並推廣增設棒球社團或籌組系隊,
以達預定目標值。
(二)建立並輔導棒球社團(公開組二級及一般組)或系隊比賽機制,補助活
動辦理經費及參賽經費。
五、實施總期程:99 年10 月1 日至102 年7 月31 日(以學年度區分3 階段辦理)。
六、實施對象:大專校院20 人以上棒球運動社團(不包含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棒球扎根工作實施計畫」與教育部「大專校院棒球隊參賽及培訓經費補助
實施計畫」者)。
※已申請99 及100 學年度計畫補助之學校(單位)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七、補助項目:
(一)組訓費:消耗性器材、教練指導費、場地、交通費、營養費、課業輔
導費等經費,各棒球社團或系隊每年補助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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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賽會辦理經費:
1.補助標準:
(1)校內辦理:依參賽隊數多寡審核酌予補助,辦理比賽達最低隊數
4 隊補助3 萬元為原則,每增加一隊,增加補助3,000 元為原則,
最高補助90,000 元為原則。
(2)跨校辦理:依參賽隊數多寡審核酌予補助,辦理比賽達最低隊數
4 校(隊)補助6 萬元為原則,每增加一隊,增加補助5,000 元為
原則,最高補助120,000 元為原則。
2.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認可
核銷項目和標準編列。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102 年2 月1 日~102 年5 月31 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
受理。
(二)申請文件:
1.棒球社團或系隊: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成效、預算內容。
(2)相關證明文件:經各校審核登記在案之社團或系隊,由各大專校
院棒球社團檢附社團或系隊正常運作資料(定期開會紀錄、活動紀
錄、練習紀錄、比賽紀錄),學校認可證明後,並檢附正式註冊在
學之該校團員名冊併同指導教師個人資料。
2.賽會辦理:
(1)計畫書:包含計畫內容、預期成效、預算內容。
(2)相關證明文件:比賽競賽規程及秩序冊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程序:依行政程序由學校函送大專體總辦理。
※若賽會辦理申請學校未達預期效益,可由大專體總遴選績優學校依補助
計畫辦理相關賽會。
九、審核作業:
(一)當年度受託是項計畫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核。
(二)請各校先行辦理初審,檢視所送資料是否完備齊全。
(三)由本會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資料
予以審查核定。
(四)未符合補助規定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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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核銷:各項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1 個月
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乙份送本會備查辦
理核結事宜。
十一、獎勵:參加及辦理比賽具績優之教師、教練、選手,大專體總得依規定
報請教育部體育署予以敘獎。
十二、補助績效考核
(一)為暸解受補助社團執行情況,本會得籌組訪視小組抽訪,其結果作為
往後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二)申請賽會辦理之承辦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收
支結算表送本會備查,作為往後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三)辦理賽會成效不彰或不實者,往後年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經費補助。
十三、附則:
(一)賽會辦理期間應以不影響學生正常上課為原則。
(二)參與活動相關人員,由辦理單位投保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
(三)賽會期間如發生嚴重違紀事件,除按大會競賽規程議處外,並呈送教
育部體育署主管單位議處。
十四、本辦法報經教育部體育署審核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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