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申請期間為104年10月1日至20日)
國立中興大學10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 辦理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二、 申請及收件時間:104年10月1日至20日(不含例假日)上午8:00~12:30、下午13:00~17:00(進修學士班下午13:00~17:00、晚間18:00~21:10),逾期恕不受理。
三、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2)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5)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6)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7)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 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三)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四)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助學金。
四、 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級距 |
每學年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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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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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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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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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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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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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教育部查核合格,補助金額將於下學期學雜費繳費單逕予扣減。
五、 申請方式
請至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各系統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弱勢學生助學金)填寫申請表,並於列印出紙本後,連同家庭經濟條件應計列人口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正本且包括詳細記事,電子戶籍謄本亦可)或新式戶口名簿(最新版本且包括詳細記事),送至生活輔導組(進修學士班同學請送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辦理申請。
六、 申請同學可於11月20日,自行至申請網頁查詢審核結果,如有疑義,請於11月30日前,檢附佐證資料辦理申複(請先諮詢所需佐證資料)。
七、 其它未盡事項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八、 連絡與諮詢
進修學士班:行政庶務組,電話04-22840456轉2136(雲平樓1樓)
其它學制班別:生輔組,電話04-22840224 (惠蓀堂2樓)
網頁專區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disadvantaged.html
中興大學/行政單位/學生事務處/生輔組/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 本訊息負責人 彭淑貞
- 電話 22840659
- E-mail sjperng@mail.nchu.edu.tw
- 相關附件 104弱勢助學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