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公告
104學年度「弱勢助學金」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公告:家庭年所得、利息收入、不動產價值等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已公告於弱勢助學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各系統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弱勢學生助學金)請同學自行進入填表頁面查看,對於查調結果有疑義者,請於12月1日前檢具佐證資料,親送生輔組(進修學士班同學至產業學院行政庶務組)辦理複查。
生輔組 04-22840224 04-22871084 Email:sjperng@mail.nchu.edu.tw
行政庶務組 04-22840456轉2136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摘錄)
一、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F.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G.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 本訊息負責人 彭淑貞
- 電話 04-228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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