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學年度 第 2 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申請日期:102年12月16日至102年12月27日止)
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
(申請日期:102年12月16日至102年12月27日止)
一、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且具有下列申請資格:
(一)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二)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三)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五)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七)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二、申請日期:102/12/16(一)~102/12/27(五)
三、申請方式:請至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後,於102年12月27日前檢具申請表及應繳驗證件送生輔組(進修學士班同學請送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進行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須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二)首次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請檢具手冊正本。已核准在案者,若提供手冊正本有特殊困難時,則以學生及家長簽名切結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作為審核資料。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尚須查核家庭所得,故請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存或歿等欄位),以供查核作業。 (未於期限內申辦者,將無法送財稅中心查核及辦理後續扣除減免金額作業,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辦)。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四)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案,經所得審核通過後,將與其他減免申請案,續送教育部平台審核是否重複申領,並依以下優先順序給付:
1.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五)另因申請資料送交承辦單位後,已於繳費單先行減免學雜費,如「家庭所得」或「重複申領」之審核未通過,學校將通知同學繳納已扣減之學雜費金額;審核通過者,學校不另行通知。
(六)若採郵寄送達(內含身心障礙手冊正本),請附回郵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學雜費減免』。
(七)申請學雜費減免同學,請確認繳費單應繳金額無誤後,再行繳費。
(八)同一學期要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學貸款。
五、承辦單位:
(一)進修學士班:創新產業學院行政庶務組(雲平樓1樓)
聯絡電話04-22840456轉2136
(二)其它學制班別:生輔組(惠蓀堂2樓) 聯絡電話:04-228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