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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年度 第 2 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申請日期:102年12月16日至102年12月27日止)

更新時間:2013-11-29 13:33:26 / 張貼時間:2013-11-29 13:13:10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3,573

 

10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

申請日期:1021216日至1021227日止

 

一、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且具有下列申請資格:

()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二、申請日期:102/12/16()102/12/27()

 

三、申請方式:請至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後,於1021227日前檢具申請表及應繳驗證件送生輔組(進修學士班同學請送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進行申請。

 

四、注意事項:

  ()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須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首次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請檢具手冊正本。已核准在案者,若提供手冊正本有特殊困難時,則以學生及家長簽名切結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作為審核資料。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尚須查核家庭所得,故請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存或歿等欄位),以供查核作業。 (未於期限內申辦者,將無法送財稅中心查核及辦理後續扣除減免金額作業,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辦)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及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特殊因素未能由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具明理由,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免列計該父母之一方或法定監護人之綜合所得。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案,經所得審核通過後,將與其他減免申請案,續送教育部平台審核是否重複申領,並依以下優先順序給付:
   1.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3.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4.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5.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6.行政院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另因申請資料送交承辦單位後,已於繳費單先行減免學雜費,如「家庭所得」或「重複申領」之審核未通過,學校將通知同學繳納已扣減之學雜費金額;審核通過者,學校不另行通知。

()若採郵寄送達(內含身心障礙手冊正本),請附回郵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學雜費減免』。

()申請學雜費減免同學,請確認繳費單應繳金額無誤後,再行繳費。

()同一學期要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學貸款。

 

五、承辦單位:

()進修學士班:創新產業學院行政庶務組(雲平樓1) 

聯絡電話04-228404562136

()其它學制班別:生輔組(惠蓀堂2)  聯絡電話:04-228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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