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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租屋期內 房東擅入恐觸法

更新時間:2013-12-09 09:09:33 / 張貼時間:2013-12-09 09:09:04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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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期內 房東擅入恐觸法

若須提早帶客看屋 應與房客事前約定

【鄭婷方台北報導】在外租屋,多數民眾租屋並不會特別換鎖,通常是沿用原有的舊鎖,因此有些租屋族還曾面臨房東未告知就自行進入屋內進行修繕等情況。專家指出,房東雖有房屋所有權,但房屋經出租權利將限縮,租期內使用權為房客所有,房東隨意進入恐觸法。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指出,租期內房東無房屋使用權,在未徵得房客同意下,有鑰匙也不得任意進入已出租的房屋,即使修繕設備也不可,然而,發現房客有異狀或發生緊急狀況、重大事件等牽連危機處理的問題則不在此限。 

簽約前了解可使用區

若房客租期將至,房東不願空屋期拉長,若在租期尾聲未告知房客就自行帶人看屋,或委託房仲帶人看屋,曹筱筠指出,此行為將觸犯《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居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除非可舉證有重大事件須強行進入,建議房東應尊重使用權人。
永慶房產集團法務部協理吳宜學表示,若房客無意續租,房東想提早讓其他租客看屋,委託房仲帶看,也須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避免房仲擅闖造成糾紛,且為維護租賃雙方良好關係,未來是否可提早帶其它租客看屋,可在簽約時約定,例如帶看時間、方式等,但房客有權限定條件或直接拒絕此要求,此外,事前約定房東可自由進出的範圍,雖較複雜,但仔細了解可使用的區域,可避免糾紛。
 

租約勿立「不得換鎖」

房客若有修繕問題須交由房東處理,雙方應約定彼此方便的時間,曹筱勻表示,若雙方時間難配合,或房客刁難不願配合時間而造成房屋損害,房客須自行負擔損失,且根據《民法》429條第2項,房客有包容不便的義務,即為房東要修繕,房客應配合處理。此外,若室友搬走不還鑰匙,房客有安全疑慮,可與房東協商盡快換鎖。
曹筱筠補充,房客必須特別注意居住安全,勿讓房東在租約立「不得換鎖」的條例,且房客只要不破壞房子結構,租期屆滿時恢復原狀就可自行換鎖,不須另外告知房東。
然而,曹筱筠提醒若是房客沒有按時繳租金,房東也不可以任意把鎖換掉使房客無法進入屋內,否則恐觸犯《刑法》304條的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本訊息負責人 張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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