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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娛樂稅徵免之解釋令

更新時間:2014-01-03 09:58:34 / 張貼時間:2014-01-03 09:56:49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新聞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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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辦理。
二、依財政部令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惟各校學生團體辦理娛樂稅法第2條所揭示之娛樂活動,仍應依同法第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售票行為)或報備(無售票行為),以免受罰。
四、另因娛樂稅係屬地方稅收,相關申報辦法請逕洽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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