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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公告(申期期間為6月3~13日)

更新時間:2014-05-20 13:46:02 / 張貼時間:2014-05-20 13:06:57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2,810
10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
申請日期:103年6月3日至6月13日止
 
一、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且具有下列申請資格
(一)軍公教遺族(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二)原住民籍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三)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五)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七)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研究所在職專班不得申請)
 
二、申請日期:103/6/3(二)~103/6/13(五)
 
三、申請方式:請至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各系統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後,於103年6月13日前檢具申請表及應繳驗證件送生輔組(進修學士班同學請送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進行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須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二)首次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請檢具手冊正本。已核准在案者,若提供手冊正本有特殊困難時,則以學生及家長簽名切結「與正本相符」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作為審核資料。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尚須查核家庭所得,故請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存或歿等欄位),以供查核作業。 (未於期限內申辦者,將無法送財稅中心查核及辦理後續扣除減免金額作業,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辦)。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四)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案,經所得審核通過後,將與其他減免申請案,續送教育部平台審核是否重複申領,並依以下優先順序給付:
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6.行政院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7.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8.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9.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五)另因申請資料送交承辦單位後,已於繳費單先行減免學雜費,如「申請資格」、「家庭所得」或「重複申領」之審核未通過,學校將通知同學繳納已扣減之學雜費金額;審核通過者,學校不另行通知。
(六)若採郵寄送達(內含身心障礙手冊正本),請附回郵並於信封上註明『辦理學雜費減免』。
(七)申請學雜費減免同學,請確認繳費單應繳金額無誤後,再行繳費。
(八)同一學期要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理就學貸款。
 
五、承辦單位:
(一)進修學士班: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雲平樓1樓) 
聯絡電話04-22840456轉2136
(二)其它學制班別:生輔組(惠蓀堂2樓)  聯絡電話:04-228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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