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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鼓勵大專校院境外學生志工隊服務計畫簡章

更新時間:2014-08-14 10:14:13 / 張貼時間:2014-08-14 10:13:39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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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鼓勵大專校院運用境外學生至鄰近中小學,進行有關國際文化交流、語言學習等服務活動,增進中小學學生國際視野與國際學習機會,及提供來臺留學之境外學生服務與回饋社區的學習,特擬定本計畫

二、計畫目標

(一) 鼓勵大專校院結合服務學習相關課程、社團及課外活動,整合境外學生組成團隊,至鄰近高中職、國中小學,進行外語學習及跨文化交流等服務活動。 
(二) 運用大專校院境外學生的能力與資源,協調在地資源網絡,至鄰近高中職、國中小學進行外語教學及文化交流等服務,引導大學境外學生關心社區及培養公民意識,進而以實際行動服務社區。 
(三) 發表服務成果與推動模式,以期將來經驗傳遞,引導未來多元及在地之服務方案創造,提升高中職、國中小學的學生參與活動意願,增進國際交流視野。 

三、實施方式及對象

(一) 大專校院組成境外學生志工服務隊,提出服務計畫,經本署審查核可者酌予補助。 
(二) 境外學生志工隊成員由5位以上在校學生組成,境外學生比例需達50%以上,並與鄰近高中職或國中小學合作,規劃3次以上的服務活動。 
(三) 服務活動設計應考量當地學校、社區特色及高中職、國中小學生需求及能力,配合大專校院境外學生志工團隊專長或特性規劃。志工隊參與同學必須有充分的教育訓練,並 
召開相關行前培訓及檢討會,確保服務成效。 

四、受補助學校提供服務及功能如下

(一) 由大專校院籌組境外學生志工隊,至鄰近(包括同縣市或相鄰縣市轄區)高中職、國中小學,結合課程或課外活動進行志工服務。 
(二) 服務實施前應規劃辦理行前培訓課程,培育志工學生有關志工服務之基礎知能、服務倫理及相關服務守則等。 
(三) 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與受服務之高中職、國中小學共同討論,規劃客製化服務計畫,推動期間並隨時互動,掌握服務活動情形。 
(四) 服務結束後辦理成果分享會,邀請受服務學校進行成果分享,並可邀請本署與會。 
(五) 配合本署辦理之研討會等相關活動需要,應邀進行經驗分享,並將成果資料置於服務學習網等相關網站分享,俾供參考運用。 
(六) 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指定專案人員或成立工作小組執行上述工作。 

五、經費項目

編列服務計畫所需相關業務費、培訓費用、志工餐費及交通費、成果分享會及雜支等,檢據核銷。每校補助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獲補助學校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款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六、計畫實施流程

(一) 自公告日至103年9月12日受理申請,請以學校正式公文 
送達,非以郵戳為憑。 
(二) 103年9月22日前公告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額度。 
(三) 計畫執行:103年9月22日至103年12月21日。 
(四) 獲補助學校於103年12月22日前檢送成果報告及相關資 
料至本署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七、計畫審查原則

(一) 計劃書需含: 
1. 附件1(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2. 計畫名稱。 
3. 需求評估或問題陳述。 
4. 計畫目的與計畫目標。 
5. 主﹑協辦單位。 
6. 預計服務之周邊高中職、國中小名單。 
7. 計畫期程。 
8. 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包括服務內容、行前培訓課程、成果分享會之規劃及執行方式等。 
9. 團隊介紹:包括志工名冊、專案人員或工作小組學經歷及工作分工。 
10. 預期效益。 
11. 過去推動服務學習或志工服務績效。 
12. 危機處理辦法與流程。 
13. 經費概算表。 
14. 與學校及社區資源結合推動方式。 
15. 其它。 
(二) 審查原則: 
1. 內容是否符合服務精神。 
2. 計畫創新性及客製化服務內容。 
3. 計畫可行性及安全性。 
4. 團隊架構及資源整合能力。 
5. 計畫預期效益。 
(三) 審查補助作業: 
1. 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補助案件審查考量原則,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口頭說明。 
2. 獲本署經費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最遲於103年12月22日前),備文檢送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請撥單(附件2)、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3)、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取得之原始憑證需符合掣開憑證之法令要件,並黏貼於黏存單)、經費如有調整另附補助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4)、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3. 有關補助作業及督導查核等相關規定依據本署服務學習獎補助要點辦理。 

八、配套措施

(一) 計畫執行期間,本署將不定時前往訪視進行諮詢指導與效 
益評估,了解執行情況,並適時召開檢討會,作為本案推 
動之參考。 
(二) 本署將視計畫執行績效給予參與學校及配合學校感謝狀,以資鼓勵。 

九、 其他

各校提案計畫請檢附公文郵寄本署辦理,收件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國際及體驗學習組服務學習科。 

十、 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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