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首頁
  • 最新消息
  •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注意事項」 相關文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注意事項」 相關文

更新時間:2014-09-04 16:41:39 / 張貼時間:2014-09-04 15:00:53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1,585

 

伊波拉病毒的感染途徑為接觸傳染,是藉由直接接觸到被感染者或其屍體之血液、分泌物、器官、精液;或是間接接觸被感染者體液污染的環境而感染,且病人於潛伏期時不具傳染力,出現症狀後才具有傳染力,故請學校保持警覺,但切勿過度恐慌。

 

針對自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流行地區來臺學生之防疫建議如下:
(一)學校應於學生來臺前先詢問其是否為伊波拉病毒感染確定/疑似病例或有病例接觸  
      史,倘是,應請其延後來臺行程,直至符合WHO建議(如附件1建議事項)可進行國
      際旅遊之狀況後再來臺。

(二)學生來臺後,發給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請其自主健康管理21天早晚量體溫,期間並
      由指定人員每日追蹤,倘出現疑似症狀,應請學生戴上口罩並立即通報當地衛生局協
      助處理就醫及後續防疫事宜。

有關伊波拉病毒感染防治工作手冊、指引、Q&A、個人防護、衛教單張等資訊,均已置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www.cdc.gov.tw)伊波拉病毒感染專區,請逕至上網瀏覽/下載運用,並請隨時注意最新疫情訊息。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