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人類研究倫理議題】涉及原住民或原住民族的研究,必定得徵求族群的集體同意嗎?
更新時間:2014-11-03 15:28:58 /
張貼時間:2014-11-03 15:26:30
計畫業務組
單位研發處計畫業務組
新聞來源成功大學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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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研究人員您好,
您是否曾為您的研究涉及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作為對象,在規劃徵求個人同意之餘,究竟有無需徵求族群的集體或部落同意,而感到困擾?因為聽說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 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原民會針對上述規定日前作出釋義,有關學術研究的部份,請參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釋義總說明」第八點及其底下五項說明。為協助您快速掌握,我們簡單摘要如下:
1.凡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研究,皆必須事先徵求原住民族同意;
2.凡涉及以研究原住民族為目的之人體研究,皆必須事先徵求該原住民族同意;
3.非屬以上二點規定之學術研究,大專院校得自行規劃學術自律機制,以決定如何實踐原住民或原住民族同意。
其實您過去的困擾,成大倫審會過往在審理相關研究時,也有著同樣的疑惑與不確定,每每總在尊重個人權利、原民文化、族群權益、各專業學科的研究踐行、人際之間的倫理作為、遵守法律規定...等多項考量之間,來回權衡。儘管我們很幸運也很感謝,在那些過程中總有熟悉原民的學者、專家、非學界的原民朋友、研究計畫主持人等,不吝貢獻或回饋他們的寶貴意見與我們。
原民會這次對於原基法第21條的釋義,或可讓我們稍清楚何時宜額外徵求族群或部落同意,也讓我們了解,同意的背後所展現的尊重與關懷不止於個人,還包含個人所屬群體,以呼應釋義中特別引用「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的共榮共處之精神。
如果您對於這次釋義或相關議題有任何想法,誠摯歡迎您告訴我們,也邀請您與我們為建立相關原住民(族)學術研究的各種良善踐行,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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