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輔導組】不定期租約 房東拒租須提自住證明
不定期租約 房東拒租須提自住證明
未公證且租期逾5年者 賣屋可終止出租
【鄭婷方╱台北報導】在外承租房屋,若租約到期,租賃雙方應重新簽訂合約,避免成為無時效的不定期租約。有民眾來信詢問,和同1位房東承租房屋已達18年,目前為不定期租約,日前房東透過律師發函,表明有意將房子收回自住,終止租約,不知應如何回覆?專家建議,房客可要求房東提出須自住的證明,或根據以往的租約,雙方協商房東應賠給房客的賠償金。
不定期租約對房客較有保障,根據《土地法》100條第2~6款,除非房客將房屋轉租於他人、積欠租金,扣除押金後,金額仍超過2個月、使用房屋時違反法令、違反租賃契約、損壞損壞承租的房屋、附著財物,且無相當賠償等情況,房東才可收回房屋終止租約。律師蔡志雄指出,房東也可根據該法第1款,因自住或重新建築而收回房屋。
房屋重建可終止租約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由於該民眾租約已屬不定期租約,房客若選擇搬家,可以與房東協商賠償金,金額可參考以往曾簽定租約的違約金;若選擇訴訟,在法庭上,房東應提出自住證明或拒租的理由,例如:遷戶籍,並非房東單方面表示要自住就成立。
曹筱筠指出,必須注意的是,未經公證且租期超過5年的不定期租約,房東若有賣屋計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房客較無保障,建議民眾應在租約到期後,重新簽訂新租約。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另外,民眾對存證信函與律師函的差異有疑惑,蔡志雄補充,存證信函一般是民眾自行到郵局書寫並寄出,律師函則是透過委任律師撰寫才寄出,但是發函後,不表示可以開始動作,租賃雙方仍須進行協商,而該民眾畢竟住在同1棟房屋已久,若不願搬離,可回覆出租人不符合自住條件,法官自然會請房東舉證,房客不必自行先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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