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103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申請公告
申請日期:103年12月29日至104年1月9日止(不含例假日)
一、申請對象:本校在學學生且具有下列申請資格:
(一)軍公教遺族(復學同學請洽承辦人辦理,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二)原住民族籍學生(復學同學請洽承辦人辦理,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
(三)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四)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五)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七)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
(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提出申請,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二、申請方式:請至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各系統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助學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申請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後,於104年1月9日前檢具申請表及應繳驗證件送生輔組(進修學士班同學請送創新產業推廣學院行政庶務組)進行申請。
三、注意事項:
(一)首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減免者,須另填專用申請書(家長須簽章),專案報請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方可享有減免及各項補助費。
(二)首次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請檢具手冊正本。已核准在案者,若提供手冊正本有特殊困難時,則以學生及家長簽名切結「與正本相符」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作為審核資料。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部分,尚須查核家庭所得,請務必確實登錄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作業。 (未於期限內申辦者,將無法送財稅中心查核及辦理後續扣除減免金額作業,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申辦或洽承辦人可否補申請)。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 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