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輔導組】租金 水電費 拖欠 房東可寄存證信 提訴訟
租金 水電費 拖欠 房東可寄存證信 提訴訟
欠費逾2個月押金 可要求限期搬離
【倪浩倫╱台北報導】良心商店、校園內的1元公車,都是灌輸民眾「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房東出租房子,就是要收租賺錢,一旦房客拖繳房租、甚至拒繳水、電及瓦斯費,累積金額達2個月租金,房東可終止租約,請房客搬離。
這年頭房東不好當,繼香港租霸後,去年底,高雄也出現惡房客,因積欠房租被房東要求搬離,卻留下滿屋的垃圾後落跑。對房東來說,好房客可遇不可求,故簽約時務必要預收2~3個月的押金,當遇到房客欠款、破壞屋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應預收2個月押金
房客要繳的費用,主要有月租金和水電瓦斯費,一般住宅房客會自行繳納這2項費用;但若為分租套房,水電瓦斯費常由房東先代繳,事後再通知房客須分攤的金額,請房客將其金額連同房租,一起匯款(或現金)給房東。
有讀者詢問《蘋果》,房客已積欠水電費達2個月,房東該如何處理?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若租屋類型為整層隔間的套房或雅房,由於多是房東先代為繳納,可在房客租約到期時,從當初房客繳的押金中,扣掉積欠的費用再退還。「若欠款超過押金金額,則可整理出對方欠款費用的清單,寄存證信函到對方戶籍地址,要求對方限期返還價金。」
曹筱筠接著說,若對方依舊不回應,此時可以「債務不履行」向對方提請訴訟,請法院執行收回欠款。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補充,一般這類型的欠款,金額多不會超過2個月押金,「一旦超過,房東可以主張終止租約,要求對方限期搬走。」
存證信做特約註明
白宗益說,為避免有些惡房客,刻意不領取存證信函,故在簽約時,應就存證信函「送達」這部分做特約註明,例如以寄出當天或退還當天,為房客應搬離的時間。否則房客賴著不走,房東必須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或提請訴訟,相當麻煩。
相對隔間套房,一般整層的住宅比較有保障.水費積欠達2個月,便會被自來水公司斷水;電費和天然瓦斯費,積欠達4個月,也會被電力公司和民間各天然氣公司,斷電和斷瓦斯。現實面來看,這些金額鮮少超過2個月押金,房東可從中扣除欠款。
吃飯付錢,租屋繳租,天經地義。白宗益說,根據《民法》第440條,承租房若拖延繳租,房東可定期限來終止租約,但遲付租金須達2個月租金的租額,「簽約時,房客要看仔細,房東也要預想到各種狀況,列出各種特約,減少後續糾紛處理起來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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