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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崔媽媽:惡質房東為售屋 房客慘遭驅離

更新時間:2015-07-13 08:48:58 / 張貼時間:2015-07-13 08:48:22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雅虎奇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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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惡質房東為售屋 房客慘遭驅離

口述/崔媽媽基金會 整理/蕭可渝租屋時,若發生付了租金但是房東突然反悔不租,或是房東要出售房屋,要求房客搬出去的爭議,因此,針對租屋前到租屋後的付訂時,要注意的細節,崔媽媽基金會提出4大應注意事項。

尋找租屋處時 4大注意事項

1點:需求

租客要先確認房屋的交通狀況、周邊生活品質、租屋處的安全、防災設備、家電和家具設備是否完善、室友生活習慣與狀況等,是否有符合自身需求,再決定是否承租。

2點:確認房東身份

盡量了解房東目前住哪、聯絡方式、是否為投資客、是否有職務代理人等,畢竟若房屋若需要修繕時,不會因為房東住太遠,或房東為投資客,只關心是否有收到租金,較不願處理房屋的問題。

3點:訂金費用

租客在付訂金時盡量不要付太多,一般來說,訂金的金額應為月租金的10分之1,或以不超過3000元為原則,但若是學生租屋,月租金為5000~7000元的低單價物件,訂金則以不超過1000元為原則。

4點:訂金收據及租屋證明

付訂金時,寫清楚承租雙方名字、聯絡方式、房屋地址、房屋保留期限、違約事項、入住時間以及訂金金額,並與房東確認日後訂金可轉為押金或房租等,雙方簽名並各執一份收據證明,以保障權益。 
租客下訂後,若後悔不租,根據《民法》,房東可沒收訂金;但若是房東無法出租,房客則可要求加倍返還訂金;若契約無法履行的狀況無法歸責於雙方,此狀況下,訂金應返還。

案例1:已付訂金 但是房東為了賺錢租給別人

曾經發生有房東為了將房屋盡快租出,而發生「12租」的狀況,陳小姐原本已向房東表明願意承租房屋,且已經支付訂金,但是後來有房客願意出更高的錢承租,房東就把房屋租給後來的房客,陳小姐氣不過,向房東理論,就算房東願意出雙倍的違約金,陳小姐還是難以接受。

案例2:房東突然要賣房 要求租客搬走

另外,劉先生已搬進租屋處1個月時,房東突然告知該房屋將出售,要求他要在1個月內搬離,讓他非常不知所措,不僅要趕快尋找新的住所,還要準備搬家時間與費用,也是另1筆開銷。

房東違約 可根據合約要求解約或賠償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若房東有違約的情況,像劉先生可根據合約的約定時間繼續居住,或是根據合約上的解約條件來向房東要求解約或賠償,或是若房客已經申請網路、第4台、小孩轉學等的各項費用,再加上搬遷的支出,皆可向房東協調要求違約金。

 

 

  • 本訊息負責人 張羨雯
  • 電話 04-22840552
  • E-mail arieschw@nc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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