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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輔導組】避租凶宅 內政部擬列入契約

更新時間:2015-07-27 09:25:43 / 張貼時間:2015-07-27 09:25:28
住宿輔導組
單位學務處住宿輔導組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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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租凶宅 內政部擬列入契約

保障房客權益 租屋前加註解約條款

【畢務潔台北報導】買賣不動產時不動產說明書會標註物件是否為凶宅,但是租屋的定型化契約卻無此規定,若租到凶宅想提前解約恐須付出大筆解約金。因此,內政部昨天開會討論,針對房東產權的範圍,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形,未來將列入房屋租賃契約範本裡,保障租客權利。

買賣房屋若買到凶宅,可要求屋主負起瑕疵品擔保責任,但租屋租到凶宅,若不敢住想提前解約,多數租客只能摸摸鼻子付解約金提早離開。 

上凶宅網查詢物件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分析,目前凶宅認定困難,若租客想在簽約前想要避免租到凶宅,可以先到「凶宅網」查詢租屋物件是否為凶宅,或是主動向周邊鄰居打聽,事先做好功課,了解租屋處的歷史背景,也建議房東能夠誠實告知房客。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表示,租客在簽租屋定型化契約時可增列,若之後發現為凶宅可提前解約等條款,但凶宅認定困難,他建議清楚標示為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狀況。但若簽約時沒加註,之後卻又發現租屋處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狀況。 

房仲須付部分責任

蔡志雄指出,若當初是透過房仲承租物件,房仲有收受服務費進而委託關係成立,之後發現為凶宅,房仲業者應未善盡調查的責任恐也須付部分責任。曹筱筠補充,若真的租到凶宅,其實透過雙方協調解約等相關事宜,還是有可能免收或酌減違約金。專家建議,租屋前要多方打聽、簽約時加註凶宅解約條款,另外透過仲介租屋也可避免租到凶宅住得心慌慌。 

【凶宅OUT 租客停看聽】

時間點因應之法
租屋前:先到凶宅網查詢,與周邊鄰居打聽租屋處歷史
簽約時:簽約時加註若發現是凶宅可提前解約等條例
租屋後:
透過雙方協調解約等相關事宜
若透過房仲找房承租,之後發現為凶宅,房仲業者理應負起部分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 本訊息負責人 張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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