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應申請臨時公演及娛樂稅徵(免)之相關規定
更新時間:2015-07-29 14:00:43 /
張貼時間:2015-07-29 14:00:17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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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敬請 貴校協助宣導,學生團體於校內、外舉辦演唱會、舞會或電影欣賞等臨時性娛樂活動,如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本分局或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違章漏稅受罰,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辦理。
二、學生團體於校內或校外舉辦演唱會、舞會或電影欣賞等娛樂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情形者,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稅對象,應依法向本分局或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報繳娛樂稅手續。
三、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四、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本分局或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報備。
五、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請撥本分局電話:(04)22825205-230、總局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相關資訊及申請表格請上本局網站參閱(網址: http://www.tax.taichung.gov.tw)。
六、檢附娛樂稅法及相關解釋函1份供參。
詳細辦法請參閱附件
- 本訊息負責人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分局大智分局
- 電話 04-22825205-230
- E-mail 無
- 相關附件 線上簽核公文104005254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