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之規定
更新時間:2015-07-29 14:02:25 /
張貼時間:2015-07-29 14:01:57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1,620
主旨:
轉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依據內政部於104年7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134號函辦理
二、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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